号: 11341021743073278U/202503-00010 信息分类: 制定公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公民,企业,通知,DOC,青少年 发文日期: 2025-03-02
发布机构: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5-03-02
生效日期: 2025-03-0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征求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征求《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性: 有效

【征集】关于征求《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3-02 17:30 信息来源: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要求,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积极打造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和企业培育,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努力推动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吴凯   联系电话:18655949451

邮箱:841355983@qq.com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支持歙县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商贸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商贸行业指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四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为准。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商贸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方式兑现。

三、支持措施

(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

1.支持商贸企业培育。对本县新入驻的商贸企业,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存量商贸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商贸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当年总营收的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在数字化运营、设备更新升级投入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4.支持行业宣传活动。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主办的购物节等相关促销活动,于活动举办15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综合其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新认定的示范项目、企业,给予分档0.5-2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6.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对入驻电商产业园(本条措

施电商产业园指按电商产业基地标准(SB/T 11233—2023)建设运营的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及物流配套企业,按照网络销售额规模,分档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5元,时间不超过三年。对园区内的存量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电商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按照招引入驻电商企业的数量和营业收入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发展的并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惠民消费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商贸服务业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组织本县信用、安全生产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开展“徽动消费”等惠民促消费活动。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

1.对培育商贸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2.对商贸主体财务档案、统计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不超过0.12万元的补助,给予商贸主体每年不超过0.2万元的补助。

3.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最高不超过0.35万元的补助。

四、其他事项

1.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和被统计部门执法查处的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文旅类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主体政策资金优先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商贸专项资金补齐。

5.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同时废止。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起草情况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