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歙科商工信〔2025〕7号
为做好2025年高企申报工作,根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申报准备工作。
各申报企业及科技辅导机构要认真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和今年省、市、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知精神,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内容表》(见附件1)对申报材料仔细审核,对没有严格按照审查内容表及通知精神进行审核而造成材料不全等影响推荐的情况,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不良后果。
二、认真落实高企档案资料。
各申报企业要做好软硬件建设工作,现场原始档案资料的准备以工作提示单(见附件2)为准,同时,务必将与高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做好登记(202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不做要求),并将协议、发票等原件留档备核,经现场核验以上资料完整的予以推荐。
三、严格规范提交申报资料。
1.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
3.截止时间。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预审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第一批,2025年4月10日;第二批,2025年6月10日;第三批,2025年8月10日。请各申报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可以是未盖章的清稿)和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附件3顺序规范装订后,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至我局和县税务局审核。建议所有高企申报企业第一批完成申报。
4.正式材料。请各通过专家评审的高企申报企业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国网在线打印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按附件3顺序规范装订。申报材料必须标注页码,不能缺项、少项,签字、日期、印章等齐全,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书脊和书面均标注正本,胶装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材料必须一致。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我局高新技术与创新发展股。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摸清底数。各乡镇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对2025年拟新申报、重新认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再次全面摸底,并于3月底前将摸底表(见附件4)报我局高新技术与创新发展股(已经报送的不用再报)。
2.协同推进。请各乡镇和经开区管委会及时告知所属高企申报企业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加强与科技辅导机构和会计审计等机构的协调,力争按时第一批报送,确保高质量完成申报工作。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县科商工信局,王文明,联系电话:0559-6527670;
县税务局,方 芳,联系电话:0559-6519505;
县财政局,王国诚,联系电话:0559-6512754。
正式材料报送邮箱:1539965902@qq.com。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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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 查 项 目 |
具 体 审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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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封面 |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企业是否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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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情况表 |
1、技术领域是否填写到三级; 2、获得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数量应与知识产权汇总表中填写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数量以及提供的附件相一致,并上网查询是否为有效的知识产权;无效的知识产权请在形审表中“形审问题”列中进行列示; 3、人才资源情况填写的类型和人数是否与人力资源情况表及企业提供的人员情况说明和花名册(可提供企业全部人员或科技人员)相一致; 4、近3年净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1)填写顺序是否颠倒;(2)填写数据是否与近3年审计报告数据相一致; 5、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和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填写的数据是否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相一致;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近一年企业总收入填写的数据是否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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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
1、研发项目的名称、数量、起止时间、近3年研发费用是否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数据相一致; 2、表中技术领域是否选择;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编写中是否写到所属技术领域的四级目录,且与表中选择的技术领域是否相一致; 3、表中对应知识产权(编号)是否选择(非必选项);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编写中是否写明该研发项目所取得成果(知识产权等)的具体信息,且与表中选择的知识产权是否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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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
1、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是否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相一致; 2、表中技术领域是否选择;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编写中是否写到所属技术领域的四级目录,且与表中选择的技术领域是否相一致; 3、在“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编写中是否写明该产品(服务)所对应的知识产权,且与表中选择的知识产权是否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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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件清单 |
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所提供附件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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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营业执照 |
是否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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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
1、自主研发:是否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等; 2、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是否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3、是否提供知识产权中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说明书等)、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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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
是否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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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
是否提供总体情况说明和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以及证明企业近3年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技术转移等方式,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情况和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书、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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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
是否提供: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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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
是否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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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员情况说明 |
是否提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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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审计数据是否与申请书主要情况表中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以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数据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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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审计数据是否与申请书主要情况表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近一年企业总收入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数据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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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近三年审计报告 |
审计数据是否与申请书主要情况表中填写的近3年净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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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是否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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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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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它材料 |
1、企业荣誉证书;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产品照片等。 |
附件2:
县科商经信局 县税务局
工作提示单
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5%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填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100%的政策。为帮助企业防范涉税违法风险,保障企业利益,特温馨提示企业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议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科技专员,方便与县科技部门及税务部门联系
科技专员需经企业负责人同意设立并报送县科技部门备案(科技专员指:负责协调企业财务、技术、行政等各部门和人员,并能承担联络科技服务中介、代账公司、审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企业外部创新要素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统筹负责人)。
二、建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的研发档案资料
1.由研发、行政、财务等部门联合完成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完成的材料:
(1)研发机构成立文件(务必红头文件原件)
(2)研发各项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奖励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进修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等,务必原件。)
(3)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研发人员签名的原件)
(4)立项文件(文件原件)
(5)研发人员名单(含在职职工人员证明材料)
(6)已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或结题报告、项目验收证书或公司验收意见报告(有验收人员签名原件)
(7)研发中心环境条件、中试车间、研发仪器设备等列出清单附照片
(8)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协议、共同申报项目合同等合作文件
(9)其他补充资料: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含专利等)、科研奖励发放文件。
2.由财务、研发等部门完成或在会计审计机构指导下完成的材料:
(1)人员费用明细记录、人员工时记录。企业负责人是研发人员的或兼职必须有“人员费用明细记录、人员工时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明细记录(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必须有,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3)设备费用明细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与生产设备混用的研发设备必须有,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费用明细记录、无形资产费用分配说明(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必须有,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明细记录。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明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必须有)
(8)财务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发准备金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辅助账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办法。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快报
2.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3.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4.税收优惠调查表
5.科技税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5)。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附件4:
2025年拟新申报、重新认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摸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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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别 |
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 |
人力资源情况(人) |
近三年销售收入(万元) |
近三年净资产(万元) |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万元) |
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
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专利(项) |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 |
研发人员占比(%) |
净资产增长率(%) |
销售增长率(%) |
是否有产学研合作 |
拟聘请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
拟聘请审计事务所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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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申报、重新认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
职工总数 |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 |
研究开发人员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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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等 |
技术开发合同 |
创新创业平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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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利为有效期内证书数或授权未发证书,领域及增长率解释见高企认定政策汇编;拟申报企业请务必安排科技专员并加入科商经信局科技工作群(群号346256386);产学研开发合同务必是与一级学院签订合同并有发票。(此栏请填写企业负责人、企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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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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