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关于征求《歙县外贸外资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现将《歙县外贸外资发展政策》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2024年10月14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汪晓勤 联系电话:1815595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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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外贸外资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范围为本县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对首次发生出口实绩,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奖励;对当年出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
2.对首次发生进口实绩,进口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
3.对进出口总额完成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加工贸易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5.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培育外贸发展产业集群,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给予平台费1万元补贴,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
8.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10万元。
9.对通过开展中欧中亚班列、海铁联运物流业务,年度服务本地进出口企业达20家(含)以上或帮助外贸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超过1000个标箱的综合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三)支持外资企业引进
10.对有实际到位资金且年度所到外资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超过2000万美元奖励金额“一事一议”。(制造业类项目补贴提高20%)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1.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国际机票、人员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额,其中东盟、日韩、港澳台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给予1.2万元;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澳洲、非洲,单个展会1.8万元;欧洲、美洲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2.4万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展会补贴额分别提高2000元、4000元、6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12.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给于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额,单个证书3000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证书补贴额分别提高1000元、1500元、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政策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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