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机关各股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涉及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按上级要求由县政府、县监察局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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