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助力建设“七个强县”和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县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鉴于政策的时效性,报经县司法局同意,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限为7天,特此说明 )。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歙县发改委服务业发展股反映,反映方式为来人或署名来信(包括电子信函),对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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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着力提升服务品质,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助力建设“七个强县”和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县发改委牵头草拟了《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一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发〔2022〕17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皖南〔2023〕410号)
6.《2023年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黄山市实施细则》(黄发改社服〔2023〕24号)
7.《关于印发歙县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歙政〔2022〕21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我委召集服务业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近两年上级出台的政策,研究提出支持我县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最新条款,共收到政策意见21条,形成《若干政策》(初稿)。11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收到修改意见4条,皆已采纳,形成《若干政策》(讨论稿)。2024年8月26日,县长王奇勇组织发改委、财政局、科商工信局、文旅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单位召开《若干政策》讨论会。8月27日,我委召集相关责任单位细化完善修改《若干政策》条款,并梳理国家层面支持各条款的法律法规,收到修改意见5条形成《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若干政策》框架包括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政策条款、申报审核程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
《若干政策》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休闲度假、医疗康养、文化服务、创意经济、体育赛事、会展经济等六大高端服务业。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支持政策条款共15条36款,其中:
免申即享类7条18款,分别是鼓励服务业企业新增入库;鼓励在库企业提质增量;鼓励部门(企业)积极申报;支持六大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即申即享类7条17款,分别是支持服务业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发展文化服务、创意经济;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发展赛事经济;支持发展康养经济;支持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人才工作站。
竞争评审类1条1款:对新进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部分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1、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对《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2、将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约500万元。
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助力建设“七个强县”和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推动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发改皖南〔2023〕410号)《2023年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黄山市实施细则》(黄发改社服〔2023〕24号)和《关于印发歙县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歙政〔2022〕21号)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县服务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落实上级考核或配套、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本政策条款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
(一)免申即享类。对通过县级部门共享数据筛选支持对象的事项,取消全部申报流程,由县有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直接确定拟支持事项清单。
(二)即申即享类。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申报指南具体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拟支持事项清单。
(三)竞争评审类。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申报指南具体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县有关部门审核后择优支持。
三、支持政策条款
(一)免申即享类。以下事项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奖励:
1、鼓励服务业企业新增入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对月度、年度新增进入国家平台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月度、年度新增进入省平台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省平台转国家平台的按差额予以奖励。
2、鼓励在库企业提质增量(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对全县服务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量并结合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落实情况,每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第一年为超出入规标准部分的营业收入)分梯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新增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内的,每100万元奖励不超1万元;新增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内的,每100万元奖励不超1.2万元;新增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不超1.5万元。
3、鼓励部门(企业)积极申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对组织申报新入规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申报月度入规企业补助1万元/家,申报年度入规企业补助0.6万元/家。
(2)经县统计局确认的“四上”服务业单位,由县统计局和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1200元,给予规下服务业、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国家粮油统计信息平台单位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600元。
4、支持六大高端服务业(休闲度假、医疗康养、文化服务、创意经济、体育赛事、会展经济)发展
(1)休闲度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年度获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奖励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及安徽省“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四个十佳品牌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体局)
(2)医疗康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康养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养老服务业长三角康养基地、森林康养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评歙县康养主题民宿的,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
(3)文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省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体局)
(4)创意经济。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比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体局)
(5)体育赛事。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对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新命名的体育运动项目基地、五星级营地、训练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体局)
(6)会展经济。对企业在境内参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工信局)
5、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创新区、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省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皖美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皖美消费新场景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选省级皖美消费新场景候选名单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6、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1)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科商工信局)
(2)对服务行业通过服务认证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在我县正常运营满一年,首次获评“省5A、4A、3A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对在我县注册、纳统并获得“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安徽省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已纳统被评选认定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安徽省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县文旅体局)
(6)对新认定的省级物流示范园区、冷链物流基地、冷链集配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3A级以上网络货运企业以及国家五星、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按照5A(五星)、4A(四星)、3A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7、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商贸企业新增入库,新增企业做大做强,在库企业提质增量,小规模企业和单位应统尽统,推动工贸分离发展。按照《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6号)及《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歙政办秘〔2024〕41号)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县科商工信局)
(二)即申即享类。以下事项采取即申即享方式奖励:
8、支持服务业企业(项目)贷款贴息
(1)对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六大高端服务业项目,年度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的20%予以贴息补助,原则上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对物流企业年度新增单笔10万元以上贷款的给予20%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
(3)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以发明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9、支持发展文化服务、创意经济(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体局)
(1)对举办承办300人以上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舞台剧等商业演出的主体,按照不超过票务收入2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场演出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营业性演出场所定期举办脱口秀、喜剧、相声、小品等商业演出的,按照不超过表演收入2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场所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对景区、街区等常态化组织推出文化演艺活动,全年累计超过100场次的,按照不超过运营费用2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单位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市场主体盘活闲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利用闲置公房新建宣传、弘扬文化遗产的博物馆、纪念馆。对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免费开放的,按布展面积每100平方米补助1万元核定补助金额(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影视产业支持条款按照《黄山市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之一(试行)》(按照市级政策兑现我县配套部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10、支持发展会展经济(责任单位:县科商工信局)
(1)对于企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在我县承办符合国际大会、会议协会(ICCA)或国际协会联合会(UIA)制定的国际会议标准的会议,对承办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于企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在我县举办的省级以上专业性会议、论坛和培训等活动,参会100人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照全国性活动参会住宿人员每人每晚补助150元、省级活动补助100元的标准,对活动举办承办单位给予补助,单个主体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对于企业、协会等市场主体在在我市举办承办的商业性会展活动,对规模500(含)-1000平方米、1000(含)-5000平方米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场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6万元、10万元,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1、支持发展赛事经济(责任单位:县文旅体局)
支持在歙县全域范围内举办,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或备案的,列入年度赛事计划的国际级、国家级、区域级体育赛事,对承办的企业或社会体育组织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赛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的大型赛事,对承办的企业或社会体育组织一次性补助30万元。(县文旅体局按赛事级别、人数细化修改)
12、支持发展康养经济(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新建、扩建经营床位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200张(含)以上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13、支持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对在我县新成立、获得执业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师、社保缴纳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高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我县以外依法登记注册5年以上,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60%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二是落户我县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专业团队(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数据工程师等)社保缴纳人员分别不少于5人、10人、15人。
三是落户首个自然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自然年度保持营收增长。
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资助不超过25万元,第二、三年度根据机构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新引进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14、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人才工作站。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开发区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猎头服务费的60%、最高20万元给予用人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竞争评审类。以下事项采取竞争评审方式择优选取奖励:
15、对新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及非自持物业部分投资)超1000万元且对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部分的5%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资金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落实上级考核或配套资金列出年度资金安排清单,结合实际从政策条款中选出需重点扶持项目,竞争排序后交县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形成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清单报县政府审定。
(二)政策发布。根据县政府审定政策结果,县发展改革委、科商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体局、县人社局等单位按照本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各自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制定资金拨付流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三)项目申报。“免申即享”类奖补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发起,依托“黄山市免申即享综合惠企平台”兑现,无需企业主动申请。“即申即享”类、竞争评审类项目,由各相关企业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四)项目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涉企系统和企业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对申报企业及材料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比对通过的企业及项目,发函征求环保、安全生产、人社等部门意见,经部门反馈并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复审无异议后,在县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天。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歙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歙政办〔2022〕22号)要求,将资金安排情况报请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部署、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会商沟通、协同配合,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划分。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项目审查、资金安排、绩效管理、项目监管等负责;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实行项目间平衡调剂,根据年度实际执行情况统筹安排。
(四)资金审核要求。本政策支持条款与其他县级财政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县直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项目申报审核,完成绩效目标设定,并实施绩效运行监控,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重大政策、项目,以及部门整体支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金安排、加强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委、科商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体局等部门分别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歙政办〔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