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县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5月29日-2023年6月29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歙县发改委产业股反映,反映方式为来人或署名来信(包括电子信函),对匿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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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高政府投资资金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引导能力。县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牵头起草了《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2022年省委巡察整改要求,我委牵头对《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版)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造价变更等关键环节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5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
四、主要框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共5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资金投向、管理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共8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审批流程。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共4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共24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标、施工、监理、审计等环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共4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共3条,主要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政策说明。
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财政性资金、县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筹措计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任务;县公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政府审查同意。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向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可研阶段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环评审批文件;
(四)规划选址文件;
(五)用地预审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十条 投资总额在50万元—500万元(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投资概算;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含设计说明、图册、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编制投资概算;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发改部门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复。交通、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确定项目投资额、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供货、项目审计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保效益”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发改部门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程序选择设计单位并确保设计准确合理、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一旦通过招投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单个项目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经县政府批准不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单个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业主认为有必要标前进行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资料送交县审计部门实施审核,审计部门在接到审核任务后15日内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房建、市政类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应报送县住建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安排招投标,财政部门、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不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严格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BOT、BOOT、PPP项目第一业主为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投资、工期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履约标前约谈制度。对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以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竞得主体进行履约约谈。
第二十七条 形成标后联动监管合力。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单位作为交易项目履约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加强对竞得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职能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配合市级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中的行为规范和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动态记录。投标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参与交易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纳入政府采购招标范围,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协议,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作为建设资金拨付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未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的,在工程价款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建设资金,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风险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交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交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作为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无变更签证的、建设程序到位的、验收合格的项目审计结算价原则不得超过中标价,如有变动的,审计报告中必须有详细说明变动的项目及变动的价格。未按规定变更和公布变更信息的,不得作为审计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论应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30日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及时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抄送县发改和财政部门。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批制度。项目竣工审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标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县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不按相关规定或未竣工签署退还履约保证金意见的。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四)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五)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
(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及企业固定资产备案项目要积极实施以工代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安徽省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执行。
除本办法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资金安排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