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
通知
为更好地发挥我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8〕1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拟定《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2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反映方式为来人或署名来信(包括电子信函),对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主办单位: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歙县项目推进和服务业发展中心
邮政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阳路18号行政中心大楼二楼
邮政编码:2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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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县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和竞争力,推动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使服务业成为我县促增长的重要引擎,惠民生的主要渠道,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阵地,县发改委牵头起草了《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和《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85号)精神,参照《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和周边区县服务业奖励办法,草拟了《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5日,召集县财政局、科商经信局、文旅体局、民政局、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重点服务业企业举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共收到29条修改建议,采纳14条,《办法》修改稿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后再次向全县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意见3条,采纳3条,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共十条。第一条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四条说明了《办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支持方向,明确了资金奖补方式。第五条共3款,明确了投资补助类项目支持的方向和奖补额度。第六条共14款,明确了符合事后奖补的事项及奖补额度。第七条明确了县发改委和财政局的工作职责。第八条明确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县级财政其他支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规情况的惩戒措施。第九条明确了《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期限。
五、与市级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的差异说明
为提高我县服务业企业入规积极性及对全县服务业发展有贡献的服务业企业奖励力度,参照市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加大了新入规(达限)及对服务业发展有贡献企业的奖励额度。同时在事后奖补事项方面新增了3款:
1、《办法》第六条第5款:对在我县注册、建成运营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依据:《黄山市做好稳外贸工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中提出“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我县将以县经济开发区为依托,大力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和知名平台,努力形成跨境电商企业和产业的集聚。
2、《办法》第六条第8款:对企业以集装箱海铁联运模式进行内外贸运输的,20英尺箱奖补200元/箱,40英尺箱(包括高箱)奖补400元/箱。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宁波港铁路有限公司、歙县人民政府于 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黄山至宁波舟山港海铁物流通道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联合黄山市各区县政府对海铁联运通道设立扶持资金,补贴标准为:20英尺箱奖补200元/箱,40英尺箱(包括高箱)奖补400元/箱。
3、《办法》第六条第14款:对创建成功的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市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依据《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山市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黄食安委〔2020〕1号)文件要求:大力培育食品安全街区,至2021年底,各区县至少建成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域。
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歙县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土地等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事项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不包括房地产投资占总投
资比重超50%的项目,且项目用地标准需达到县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二类及以上标准):
1、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亿元以上或年经营性税收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对全县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引导项目资金,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涉企事项仅支持入规达限企业、年度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且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由县统计和税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依据):
4、新入规(达限)企业奖励。年度入规(达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仓储行业企业,补助5万元,其他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仓储行业企业,补助2万元;新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补助2万元。对组织申报的县直单位或乡镇政府补助工作经费3000元/家。
5、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对全县服务业发展有贡献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并结合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分档奖励。营收增速分档划分标准根据当年经济运行形势,可适当上下浮动,最终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1)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达标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1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1.5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2.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4万元。
(2)限上商贸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三大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1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1.5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2.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4万元。批发业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增速在30%-50%的,奖励1.5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2万元;增速30%-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4万元。
(3)限下商贸部分: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发展贡献率分别在限下样本抽样调查单位数前25%的调查单位且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20%以上,各奖励1万元。
(4)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企业转型,对“个转企”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5)经县统计局确认的“四上”服务业单位,由县统计局和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1200元,给予报送国家、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国家粮油统计信息平台以及限下商贸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600元。
6、支持5G服务、云计算、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新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其中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对在我县注册、建成运营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8、对营业面积3000㎡以上,入驻线上企业20家以上,且线上销售额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综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
9、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开发区内20户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
10、对企业以集装箱海铁联运模式进行内外贸运输的,20英尺箱奖补200元/箱,40英尺箱(包括高箱)奖补400元/箱。
11、新认定的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荣获国家、省、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2、对新命名县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按其规模和年接待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
13、对社会投资新建以宣传、弘扬文化遗产为主题、展示歙县文化产品(或作品)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按布展面积每100平方米补助1万元核定补助金额(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新建、扩建经营床位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200张(含)以上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15、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解决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经费3万元。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下达拨付工作,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以及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法下达预算。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县级财政其他支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2日印发的《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