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县环保局副局长柯尚旋解读歙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县环保局副局长柯尚旋就歙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 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皖办〔2018〕36号)、《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市县(市区)域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皖环办〔2018〕131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7〕18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起草过程
在充分学习领会省市县文件精神,今年年初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省市意见精神起草了《歙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给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意见(送审稿)》,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已正式印发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二条及附件《歙县主要河流与交接断面考核监测点位表》
四、对象范围
全县28个乡镇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县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乡镇水质交界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时,责任辖区获得生态补偿金。
五、创新举措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金重点奖励给水质改善作出贡献的人员(其中,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按50%奖励)。污染赔付金的50%从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中扣除,另50%根据第八条财政方式进行清算。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县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并会同县财政局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做为乡镇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检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为办法实施提供坚强有效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