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歙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0日
歙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
3.3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3.4 预警
3.5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及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能力恢复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歙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商务局(粮食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广新局、县农发行、县粮食购销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县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外地县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县政府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商务局(粮食局)负责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提出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全县及省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确定骨干粮油储备、加工和供应企业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县外、省外调拨工作。
(2)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应急用电,协调交通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6)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7)县农业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做好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工作。
(9)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0)县文广新局负责粮食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以及媒体接待。
(11)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省、市、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承担突发粮食事件的具体应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负责本预案的修订管理、组织演练及日常事务;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县商务局(粮食局)要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定县粮油信息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粮油连锁店(或超市)、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安徽粮食政务网、中国粮食网等途径,了解和掌握国内及国际市场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2 列入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工作。
3.1.3 各监测点应保持与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3.2 突发粮食事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突发粮食事件: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重大以上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根据社会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突发粮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和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1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
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省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2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
波及我县在内并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
波及我县在内并在黄山市有2个以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3天,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Ⅲ级对待的。
3.3.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本县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4预警
3.4.1预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县商务局(粮食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4.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5 应急报告
3.5.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响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骨干粮店、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学校和贫困山区、库区、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县商务局(粮食局)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Ⅲ级(较重) 突发事件和特急状态时,除采取Ⅳ级和紧急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本地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县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1.3 发生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由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县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1.4 发生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如再不足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乡镇的要求,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粮食、财政、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时期建立粮食市场供应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事发地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及粮源状况。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4.4 新闻报道
4.4.1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市场正常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供应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4.2新闻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县宣传部、广电台负责。
4.5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国家 “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省粮食局等部门下达的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建立适度规模的县级储备粮。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中心城区10公里范围以内确定2-3个成品粮加工企业,确保县政府的应急调控粮源。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交通运输保障
5.2.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必要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支持。
5.2.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它运力。
5.2.3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在全县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市粮食运输,报省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3.2 县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歙部队予以协助配合。
5.4 经费保障
5.4.1 县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主动对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的企业安排政策性粮食储备、加工、供应所需政策性贷款。
5.4.2 由县商务局(粮食局)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5.4.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县外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必要时,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县粮食应急供应。
5.4.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5.5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县政府。
6.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县发改委、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 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 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 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人及发布时间。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59—6519276。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商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歙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2010〕8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