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6期(总第24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通告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吴劲峰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
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歙政〔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调整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歙县机构改革方案》,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黄政〔2019〕23号)确定的原则,现就我县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县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歙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县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县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县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实施《歙县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县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三、实施《歙县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起草、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按程序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四、各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尤其要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通告
歙政〔2019〕15号
为了有效阻止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确保我县松林资源和黄山松安全,根据《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和《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本县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划的全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本县行政区划的全域范围(符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标准的省内松科植物粉碎物除外,下同)。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本县行政区划的全域范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划的全域范围内非法加工、经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调运、加工、经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和其他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依法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5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
歙政〔2019〕16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和歙县经济开发区(不含城西园区)为禁燃区。具体区域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歙县经济开发区(不含城西园区)(详见附件)。
二、本着从严要求,我县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为Ⅲ类(严格),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6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县经济运行
调度机制的通知
歙政秘〔201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全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的通知》(黄政秘﹝2019﹞33号)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主要经济指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歙政﹝2019﹞7号)等精神和“六稳”工作要求,压实“稳增长”工作责任,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县经济运行调度机制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序时监测分析主要经济指标及相关支撑指标(附件1)、各个行业重点企业(附件2)经济运行情况,对照年度目标或监测目标以及市、县考核要求,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重点时段实施点对点调度、日比日分析,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全面、高质量完成。
二、工作机制
1.县政府领导调度。县长分别于4月、7月、10月、12月,对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和全年全县经济运行进行分析调度。常务副县长分别于3月、6月、9月和11月下旬召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对全县季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预研预判,提出工作要求。各牵头副县长于每月上旬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所牵头的相关指标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调度。
2.综合会商。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加强对接,县统计局定期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每月下旬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召开经济运行碰头会,了解掌握全县重点指标、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开展联合会商,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推进措施建议,为县政府领导调度提供决策参考。
3.部门监测。县直有关部门对所牵头的重点指标和重点企业动态进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关注指标和企业运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工作建议,每月25日前将牵头指标和企业运行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同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三、保障措施
1.压实责任。县政府办统筹协调,负责落实县政府领导调度机制。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密切对接、协调配合,落实综合会商机制。各牵头责任单位要牵头做好指标和重点企业监测以及县政府交办事项。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
2.督查考核。对县政府领导调度、综合会商、部门监测发现的问题,县发改委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统计局及时发出问题提示单或督办单,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将重点指标、重点企业调度情况纳入约谈通报的重要内容。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吴劲峰等同志
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兹任命:
吴劲峰同志任县人民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美仙同志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胡岳军同志的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2019年6月10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歙县
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6月1日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21日
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建设和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旅〔2018〕197号)和《徽州民宿通用要求和等级评定》地方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持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歙县县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审核
第五条 开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其他条件
1.选址应符合本县辖区内的歙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定。
2.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并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3.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6.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7.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8.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9.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公布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民宿开办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体、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明确相应人员为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一)业主提出申请,提供《歙县民宿审核登记表》(附件3),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办审核。
(三)县民宿办组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体、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公共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健康证,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五)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对于新建的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办审核后,方可营业。
(六)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民宿,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徽州民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歙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县文旅体、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利、林业、税务、古城保护、文物事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事项决策以及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政策性民宿管理重大问题,县民宿办负责组织民宿联合审核、联合执法检查,指导督查民宿日常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附件1),制定完善相关审核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消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填写《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4)。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民宿治安、人员住宿的日常管理,检查发现民宿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有民宿集群区的乡镇,要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规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未经报备不得在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民宿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和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履行安全提醒告知义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条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民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引导民宿集群发展,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建设的民宿评选活动,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的,国家级奖励3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5000元、县级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对新评定为始信第、天都第、莲花第的徽州民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民宿业奖励扶持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施行后,歙县民宿业奖励扶持政策以本办法为准,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有关民宿业的奖励政策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民宿违法违规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县相关部门和民宿办,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民宿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自乱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陈列、散发和出售违禁等非法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乡村精品(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以及利用国有土地兴办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可根据业主意愿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开办民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办秘〔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歙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3.歙县民宿登记审核表
4.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5.歙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6.歙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附件1
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核以及建设规划方案审查、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2.县公安局 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和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等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 指导民宿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开展消防日常安全检查。
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牵头开展开办民宿联合审核,指导民宿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民宿业态发展,指导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指导民宿违法建设的查处。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新建民宿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及审查,指导民宿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7.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指导民宿建设污水治理及环境整治。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审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
9.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0.县税务局 负责民宿涉税事务服务和管理。
11.县文物事务中心 负责涉及文物古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方案审查。
12.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 负责指导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13.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2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本条件适用于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高三层的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2.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宽度不应小于0.9米)、坡度(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要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钢结构耐火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砖混、砖木结构的要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钢结构耐火的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木结构的要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房为3层时,每层最大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安全疏散要求: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功能房位置的要求: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8.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9.厨房的防火分隔及装修要求: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0.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12.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13.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4.休闲娱乐场所要求:民宿内设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当该类场所任一层面积大于300 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经营层数为3层的民宿,客房内还应配备简易式过滤防毒面罩、逃生绳、逃生软梯、救生软垫等。
16.设有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民宿客房、餐厅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7.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18.消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9.民宿的法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20.有条件的村镇在民宿群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缺水地区的民宿应设置室外蓄水池等储水装置。
21.本条件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22.消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宿日常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4)不作为民宿初次设立时的前置检查表。对经过首次联合踏勘并签署登记后的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该表。
23.本条件未尽事项,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附件3
歙县民宿审核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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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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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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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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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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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人) |
家庭人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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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楼层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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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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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及床位数 |
(间)(个) |
餐位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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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承诺: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消防、公安、环保、卫生、税务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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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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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符合卫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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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条件。 县消防主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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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治安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县公安机关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字(代):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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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格一式十份,相关单位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
附件4
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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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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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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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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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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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是否符 合要求 |
备注(不符合情况的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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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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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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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层数、面积、客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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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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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疏散楼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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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绳、逃生梯,救生软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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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房窗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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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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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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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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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厨房、锅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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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附件2第13条要求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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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检查,该场所□符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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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歙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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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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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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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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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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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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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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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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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数 |
(间) |
楼梯数量、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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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净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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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有/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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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层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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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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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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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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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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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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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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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个) |
独立式感烟探测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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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 |
(个) |
疏散指示标志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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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用口罩和逃生绳(梯),救生软垫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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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及保存时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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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多栋建筑的,应逐一说明层数、面积、客房数、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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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歙县民宿办证流程图
1、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歙县民宿审核登记表》(一式十份)。
2、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歙县民宿登记审核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联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体局)受理,由县民宿办组织公安、住建、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食品经营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的通知
歙办秘〔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压实压紧全县高质量发展责任,鼓励先进,强化担当作为,保障全县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29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观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强化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对应县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制,由县政府负责同志约见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就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约谈情形
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
(一)县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经济运行季度考核指标在全市得分排名后2位。
(二)县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季度增长低于预期目标且居全市排名后2位。
(三)乡镇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值增速全县排名后3位。
(四)县政府负责同志提出约谈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主体及时间安排
(一)牵头负责的经济运行季度考核指标得分排名位居全市最后1位的部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其他部门由常务副县长约谈。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相关约谈。
(二)对县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约谈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被约谈,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
(三)约谈每季度组织一次。
(四)县政府负责同志提出约谈要求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要求组织安排。
四、约谈程序
(一)报批。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前,根据经济运行季度考核得分和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县发改委、统计局提出约谈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原因、约谈时间、约谈方式和约谈地点。
(三)约谈。县政府负责同志代表县政府进行约谈,通报约谈事由和目的。约谈对象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主持约谈的县政府负责同志提出整改要求,形成约谈纪要。
五、结果运用与整改落实
约谈对象在在约定时间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审核整理,必要时会发改委、统计局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县政府负责同志。约谈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每约谈一次扣1分。
六、实施时间
本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8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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