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厨具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歙县**厨具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GE2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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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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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浴巾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70元,上缴国库;3.没收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型号SYT1.2-1/2)产品3只。 |
0.020000 |
0.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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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2 |
2027/1/22 |
2029/1/22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用)(型号SYT1.2-1/2)产品3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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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6/1/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