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通讯器材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
歙县**通讯器材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W7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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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身份证 |
3410211993****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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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298号 |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之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150元,上缴国库。 |
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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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1 |
2027/2/11 |
2026/5/1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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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
341021 |
2026/2/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