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歙县**中堂农副产品店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
歙县**中堂农副产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1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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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 |
身份证 |
3429231983****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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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308号 |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歙县**中堂农副产品店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之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罚款 |
一、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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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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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0 |
2027/2/10 |
2027/2/10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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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
341021 |
2026/2/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