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濂所)(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6.2.2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歙县**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GJ8C | 王*东 | 歙市监处罚〔2026〕3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歙县**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288元,上缴国库。 |
0.028800 | 0.010000 | 2026/2/13 | 2027/2/13 | 2029/2/13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2/2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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