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歙政征字〔2026〕8号)
2026年1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制的《关于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太平水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6〕4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4249公顷(6.373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溪口乡溪口村。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4249公顷(6.3735亩),其中:农用地0.4249公顷(6.3735亩),不涉及耕地。具体现状如下:
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太平水厂)工程征收新溪口乡溪口村集体所有土地0.4249公顷(6.3735亩),其中::农用地0.4249公顷(6.3735亩),不涉及耕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歙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新溪口乡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歙征补告〔2025〕20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歙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8号)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属证书交新溪口乡人民政府上报办理变更或注销。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歙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溪口乡、溪口村、东坑岭组、外东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歙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新溪口乡人民政府,联系人:曹玉臻,联系电话:13855979368。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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