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歙民〔2025〕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歙各单位:
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歙县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歙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
2.歙县生态安葬备案表
3.殡葬政策审核表(县内版/县外版)
歙县财政局 歙县民政局
2025年8月25日
《歙县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减轻 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根据黄山市《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的实施办法》(黄民事 [2025 ]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免除城乡居民 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生态安葬费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免除所产生的 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和在试点公墓(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进 行生态安葬的费用。
(一)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并符合歙县安葬政策 的,免除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具有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含父母一方为歙县户籍 的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
(2)在歙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歙部队现役军人;
(4)与歙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1年以上、在歙县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歙县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限黄山市内接运,不含遗体收殓费用);
(2)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3天以内);
(3)遗体火化;
(4)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免除费用项目以实际发生项目为准,免除的费用要与殡 仪馆开具的消费清单、发票项目费用一致,超出以上范围的 项目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免除生态安葬费用
1.免除费用的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火化后,在试点公墓(歙县城市公益性公 墓)进行生态安葬,免除在公墓内安葬时所产生的费用:
(1)具有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含父母一方为歙县户籍 的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
(2)在歙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3)驻歙部队现役军人;
(4)与歙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1年以上、在歙县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5)取得歙县县居住证的人员。
2.免除费用的项目
在试点公墓(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区内采用 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丧属自备)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
葬区域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绿化,不单设硬质墓穴和墓 碑的安葬方式进行安葬,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免除城乡居民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照先付后 补的程序办理,即申请人(丧属)在殡仪馆办理火化等业务先 行支付产生的费用,之后到安葬地所在乡镇进行殡葬政策审 核,然后持《殡葬政策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 镇提出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助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 通过户籍地(居住地)乡镇发放给申请人(丧属)。
1.申请人(丧属)持《殡葬政策审核表》到逝者生前户籍 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歙县殡葬基 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 (原件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初审;
2.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逝者非本县户籍人员需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逝世,需 提供父母一方在歙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死亡证明(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
4.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5.殡仪馆出具的正式发票(发票要分开备注四项殡葬基 本服务项目收费明细且为原件);
6.申请人(丧属)及逝者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丧属)收款银行卡户名、账号、开户行及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经户籍所在地(在歙居住地)乡 镇审核后,复印1份随《歙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 请表》上报县民政局复审确认。
(二)免除生态安葬费用办理。 因不收取费用,申请人 (丧属)有意进行生态安葬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试点公墓(歙县城市公 益性公墓)审核办理生态安葬后,到县民政局备案即可。该 经费由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承担。
1.申请人(丧属)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歙县生态安 葬备案表》(原件1份),由乡镇负责初审;
2.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逝者非本县户籍人员需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逝世,需 提供父母一方在歙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死亡证明(卫健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
4.遗体火化证明;
5.申请人(丧属)及逝者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经户籍所在地(在歙居住地)乡 镇审核后,复印1份随《歙县生态安葬备案表》上报县民政 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便民、为民、 利民”工作导向,指导村(社区)和本单位本系统对骨灰去向 进行全流程管理,完善工作台账,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 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的同时,应及时追回免除的费用。要坚 持公示公开制度,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提升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深化殡葬改革的良好氛 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歙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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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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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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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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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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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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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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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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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葬公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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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 |
□ 具有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父母一方为歙县户籍的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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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在歙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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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歙部队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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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歙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歙县居住的 外来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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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歙县居住证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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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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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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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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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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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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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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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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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开户银行及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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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项目费用与殡仪馆开具 的发票要一致) |
□遗体接运(限黄山市内接运,不含遗体收殓费用) ¥: 口遗体冷藏存放(普通冷藏3天以内) ¥: 口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和装袋) ¥: 口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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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居 住地)乡镇人民 政府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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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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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生态安葬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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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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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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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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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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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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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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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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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葬公墓 |
歙县城市公益性公墓 |
安葬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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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葬对象 |
□具有歙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含父母一方为歙县户籍的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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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歙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黄山市户籍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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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驻歙部队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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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与歙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 歙县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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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歙县居住证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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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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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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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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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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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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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生态安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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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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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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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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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殡葬政策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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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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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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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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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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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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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是否纳入公益 性公墓服务范围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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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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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火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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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地 祥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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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骨灰是否进行二次土葬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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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是否用水泥、沙石白化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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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面积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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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葬在“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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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葬入公墓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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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安葬地乡镇民政助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安葬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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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乡镇民政 部门意见(在户 籍地安葬的,略) |
(乡镇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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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审核内容栏由安葬地所在乡镇民政助理员填写并签注是否符合歙县殡葬政策意见;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盖政府章。2、“三沿五区”系指沿公路、铁路、河道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名胜风景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3、水泥沙石白化系指坟墓顶部、四周及坟堂 水泥沙石砌筑;4、二次土葬系指骨灰装棺安葬;5、面积: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4平 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占地面积均含墓前祭拜台,未用水泥砂石白化的不计)。6、墓碑:立式碑:墓碑高度不 得超过地面0.6米;遗体双棺的宽度不得超过0.8米,单棺的宽度不得超过0.4米,骨灰单、双棺宽度均不得超过0.4米。立式碑不得配装立柱及装饰附件。卧式碑:卧式墓碑四周出澹骨灰池不超过1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7、本表涂改无效,一式3份,1份交户籍地乡镇民政部门存档,1份交人社部门办理抚恤费、丧葬费,1份交户箱地乡镇办理火化等惠民殡葬奖补。
附件4 县外安葬殡葬政策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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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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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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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类别 |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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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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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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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是否纳入公益 性公墓服务范围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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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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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火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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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地 祥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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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骨灰是否进行二次土葬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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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是否用水泥、沙石白化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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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面积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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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葬在“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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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葬入公墓 |
是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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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安葬地乡镇民政助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安葬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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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 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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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乡镇民政部门 意见 |
(乡镇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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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审核内容栏由安葬地所在乡镇民政助理员填写并签注是否符合安葬地区县殡葬政策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盖政府章。2、“三沿五区”系指沿公路、铁路、河道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名胜风景区、水源保护区、集中住宅区;3、水泥沙石白化系指坟墓顶部、四周及坟堂水泥沙石砌筑;4、二次土葬系指骨灰装棺安葬;5、面积:遗体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0.8平方米(占地面积均含墓前祭拜台,未用水泥砂石白化的不计)。6、墓碑:立式碑: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6米;遗体双棺的宽度不得超过0.8米,单棺的宽度不得超过0.4米,骨灰单、双棺宽度均不得超过0.4米。立式碑不得配装立柱及装饰附件。卧式碑:卧式墓碑四周出澹骨灰池不超过1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7、本表涂改无效,一式3份,1份交户籍地乡镇民政部门存档,1份交人社部门办理抚恤费、丧葬费,1份交户籍地乡镇办理火化等惠民殡葬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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