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601-00003 信息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TXT,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1-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黄环(歙)罚〔2025〕8号 词: 处罚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黄环(歙)罚〔2025〕8号

作者:歙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09:21 信息来源: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557771400,法定代表人:叶俊禧,地址:歙县循环经济园区。

2025924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非现场执法反馈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聚酯树脂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碱喷淋塔碱液偏酸性,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法定代表人叶俊禧和授权委托人胡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9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930日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聚酯树脂生产线正在生产,聚酯树脂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碱喷淋塔碱液呈偏酸性,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

3.排污许可证节选相关内容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废水排放去向、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施、聚酯树脂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工艺情况;

4.在线监测站房调取的在线监测设备数采仪数据1份、安徽省污染源监控企业端调取《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年统计表》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度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情况;

5.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意见1份、比对报告9份、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1份,证据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6.现场拍摄相片若干,证明你公司聚酯树脂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碱喷淋塔碱液偏酸性,未按规定使用情况

7.聚酯树脂配套废气治理运行台账,证明你公司未开展pH值监测,未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碱液投加量,每日定量投加碱液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王坚琚泽琪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歙)罚告〔2025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公司于20251223日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6-3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对你公司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核算,对你公司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00)。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贰仟元整(¥34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

   名:黄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31009132902490972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