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开展情况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源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突出(船况差、违规操作频发、安全航行意识薄弱)及管理依据缺失(无专项办法、责任模糊)的现实背景,结合《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县农业农村局先后组织召开9次专题会议研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并2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采纳街口镇、小川乡等乡镇10条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报县政法委备案,并报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送审稿。根据工作部署,后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再次修订,新增县农业农村、县交通运输、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和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确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航行作业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理流程,并明确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等监督检查制度,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初步形成《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函相关部门及乡镇征求意见后,采纳县委编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4条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另有县交通运输局建议删除第十六条(四)“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载人、超载、未穿戴或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等,由属地乡镇责令改正,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的建议未采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前文管理职责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载人、超载、未穿戴或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等,由属地村(居)按照各自村规民约中的《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处理”。
后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积极与上沟通,提出审查意见5条,经采纳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最终形成《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后经县政府常务会再次集体研究通过后制发。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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