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黄山*8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21MA****WU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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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 |
身份证 |
340602199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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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1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当事人从事有偿删差评及好评维护业务,帮助付费商家提高了店铺评分,增加店铺曝光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上缴国库 |
2.9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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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9 |
2026/9/29 |
2028/9/29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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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5/10/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