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农业农村局解读: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源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突出(船况差、违规操作频发、安全航行意识薄弱)及管理依据缺失(无专项办法、责任模糊)的现实背景,结合《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通过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倡导记分管理,推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黄山市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前,县农业农村局先后组织召开9次专题会议研究,县委编办2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先后5次召集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交通海事部门和重点乡镇进行讨论研究。初稿起草后,县农业农村局先后2次发函相关部门及乡镇征求意见建议,2025年9月19日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建议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2025年11月26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5年11月27日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10日县政府办印发《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八条以及1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明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第三条明确管理原则。第四条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以及所有权变更的规范程序。
第三章船舶航行和作业。第八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为本《办法》核心部分。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第十六条明确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明确了法律适用情形。第十八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附件为《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样本)》。
五、工作目标
通过《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工作举措
《办法》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县交通运输、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和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确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航行作业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理流程,并明确乡镇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等监督检查制度,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乡镇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强化宣传培训。把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宣传纳入乡镇和职能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开展专项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海事、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协同配合,每年开展一次“三无”船舶的认定工作,定期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八、政策解读咨询
如对《办法》政策不明晰之处,可咨询歙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559-6537190。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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