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696/202511-00012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1-2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11-25
生效日期: 2025-11-25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5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11-25 10:0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