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关于医保断缴待遇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实施意见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动态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征兵工作部门提供的退回新兵、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实施意见》执行后,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4号)仍有效。参保人已连续 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个月的,缴费后,不算断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个月的,算作断保人员。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