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10-00006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10-09
发布机构: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0-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5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5期(总第91期)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10-09 16:08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推动新兴产业培育提质增效若干政策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虹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5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20251-8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7     

 

 

 

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暂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而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和全县公墓管理政策的制定、公墓规划的编制以及公墓建设运营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公益性公墓举办单位,履行公墓管理主体责任,公墓运营主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选址,建设骨灰堂或分类(区)建设节地生态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采取植树种花、深埋、小型墓及墓位周边不硬化等方式,建设节地生态公墓。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应避免占用公益林和退耕还林,不得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不得在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建设公墓。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安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立式碑不得配装立柱及装饰附件,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宽度遗体单穴不得超过0.4米,遗体双穴不得超过0.8米,骨灰单、双穴均不得超过0.4米。除必要的车辆通行道路、人行通道外,墓间道路应减少硬化。建设时少推山、少砍树,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墓位,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墓区环境。

第七条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多个村(居)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规划布点或选址意见,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批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使用林地的,向县级及以上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对项目的前期管理、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进行全面把关、核准。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九条 具有歙县户籍或常住歙县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均可安葬至县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举办和管理,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乡镇辖区内居民提供安葬服务,村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村(居)或联建村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有特殊情况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县民政局审批,可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一条 凡安葬于公墓的,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安排墓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需合葬的、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自用外,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位;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为本县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骨灰免费入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一定比例的墓穴用于公益事业,免费安葬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及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第十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含刻碑、落葬等基本服务)、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其标准由县发改委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定价情况抄送县民政局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应在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公墓收支情况应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要纳入三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严禁挪作他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可根据建设筹资主体和模式,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日常管理,包括公益性公墓内的保洁、清扫、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位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位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墓在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1.逝者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复印件;

3.购墓协议;

4.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未建公墓的,要科学划定可葬区和禁葬区,严禁在公墓区域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四章 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未按规划建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拒不改正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未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公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违法违规安葬的;

(二)违规建造、销售超标准墓(格)位的;

(三)服务项目没有明码标价的;

(四)违规预售墓(格)位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制、捆绑、诱导群众消费的;

(六)实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违法行为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服务档案遗失、损毁的;

(九)泄漏逝者和群众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实施后,《歙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政办〔201318号)自行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中心城区

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歙政办〔20255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2     

 

 

 

 

 

 

歙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歙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促进城镇融合协调发展,确保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以及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房屋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划定的歙县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个人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合法住宅进行拆建、改(扩)建的行为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个人建设住宅的组织、管理和集体住宅用地的审批工作。

县公安司法住建县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文物事务中心、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歙县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五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东至新路村、北关村、吴川村、练江牧场;南至印象徽州、三街、旸村村、向杲村;西至布丰路、佩安佳苑;北至园艺新村、开发区二期。

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设住宅用地应当符合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按照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对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等公共用地的,应当按规划用途进行退让;对可以通过整合原址周边用地,优化调整宗地边界,需要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层数)或建筑高度的,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征求相邻权人意见。

第八条 个人建设住宅用地按下列条件进行申请、审核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农村村民个人建设住宅,按照《歙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2.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的,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初审,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3.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核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和规划条件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指导镇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协调发展、综合规划等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引导村(居)民合理、有序进行住房建设。

第十条 古城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水系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个人建设住宅。

个人建设住宅必须符合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外,还应符合古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路(铁路)沿线建筑应与公路(铁路)保持规定的距离: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少于30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县城、村镇规划区道路红线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拆除重建的住宅退让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会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会商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2.5米(含坡屋顶),个人建设住宅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还应体现徽派风格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进行拆除建设的,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11.6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已列入城乡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和政府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原址重建、改建,确需重建、改建的还需征求属地镇政府或县住建局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拆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 个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拆建住房(扩建住宅)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人户口簿(股权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建房设计图纸原件、四邻协议原件等相关资料

2. 村(居)委员会严格审查拆建申请条件,经村(居)会或村(居)民代表会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对其拆建有关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填写《歙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住宅拆改建申请书》,村(居)民委员会报所在镇政府审查时应提交公示结果和会议录复印件;

3. 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和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核;

4. 个人拆建住宅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会相关部提出审查意见

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将个人住宅建设设计图纸在拆建房屋地址和村(居)公示十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核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后予以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根据《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歙政办20233号)执行

6. 建设图纸公示后,建设者应当提供相邻权益人的书面意见

7. 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在六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竣工测绘成果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个人建设住宅按下列制度管理。

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做到三到场

1. 受理拆建住房申请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实地审查。镇、村(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拟拆建住房是否符合规划等;

2. 建房基础施工前,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定桩放线;建房基础完工后,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 个人建设住宅应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条件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到场巡查、监管。

第十六条 个人建设住宅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拆建审批后,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加强个人住宅建设施工的监管。

第十八条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非核心保护区域内拆建个人住宅,严格按照《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建设未依法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个人住宅建设审批、监管、查处工作中,县直单位、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不正确履职及违反廉洁自律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推动新兴

产业培育提质增效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推动新兴产业培育提质增效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2     

 

 

 

 

 

歙县推动新兴产业培育提质增效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构建更具竞争力和创新力的“2815”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全面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双招双引和产业培育提质增效(2.0版)的意见》(皖政〔2025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建设。每年选取对新购置设备总投资达到一定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含智能传感器)、高端装备制造(含精密机械零部件、新能源和汽车零部件、低空经济制造业)、生命健康、绿色食品(含绿色功能性饮品)等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对智改数转项目的软件投资部分最高按2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新兴产业布局至我县的企业,按照迁移原生产设备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科商工信局

(二)加快新兴产业链主企业培育。支持各产业企业做大做强,每年选取发展潜力好的链主企业,每户按评选情况给予不高于1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传统产业集聚发展。对服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入集聚区内发展的,前三年给予每月不超过5/平方米的租金优惠,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规上农产品加工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关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支持种养基地建设,聚焦猪鱼茶菊果,对适度规模种养基地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科商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促进外贸外资发展。支持外向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徽动全球出海行动,引导和推动汽车零部件产业企业积极拓展海外新兴市场。结合进出口总额完成情况,对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100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支持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商工信局

二、构建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共建共享创新平台。聚焦企业共性需求,加速布局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中试熟化、园区智慧物流管理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购置的研发及检验检测等相关设备给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积极对上争取相关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鼓励在地企业创新研发机构回流,支持企业在本地组建研发机构,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正增长且高5%的新兴产业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给予企业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商工信局

(六)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推动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落地转化,按照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拥有的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以及在我县带动产业化的水平,每年择优选取3个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加强技能人才培育。与职业院校合作开设校企合作定制班,企业对定制培养学生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与定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8个月的学生,由财政统筹资金按照分档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健全人才分级分类服务体系,实施技能人才强企行动,按政策要求兑付企业在岗职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商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七)支持质量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质量奖及获评标准创新贡献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重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对主导制定相关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给予0.5万元/件奖励。对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八)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服务我县数字化转型、检验检测等领域,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根据服务经营情况,给予单户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2%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打造休闲度假、医疗康养、文化服务、创意经济、体育赛事、会展经济六大高端服务业新业态、新场景、新产品,每年根据综合评估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九)推动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支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实施供应链创新应用工程,积极引进物流龙头企业,对运营面积达到一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降低大型企业物流成本。鼓励企业开展海铁联运、公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结合企业营业收入及物流成本占比情况,对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

(十)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对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在数字化运营、设备更新升级等方面,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入驻歙县电商物流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及物流等服务配套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商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按照招引入驻电商企业数量和经营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发展并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商工信局

(十一)推动文旅康养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文旅新业态、新产品打造。对建成运营后的文旅康养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给予运营管理主体2%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际知名连锁酒店为我县现有酒店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按照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运营管理服务主体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研学旅游产业发展。对知名研学旅行企业推动我县研学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结合年度营收完成情况,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研学游基地(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推动会展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各类科技型展会和科技活动,对企业参加高交会等国际型、全国性科技展会的,给予每户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活动的,给予每户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我县举办知名品牌会展项目的,按照每百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对采用自主研发或技术转让方式取得的新产品和先进技术成果,根据成果转化效益分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文旅体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卫健委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于通过并购重组新增的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并购基金管理团队或并购主体管理团队(不包括本县组建的基金)并购资金1.5%的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鼓励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低效用地有机更新。鼓励全县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对完成交易的给予双方累计不超过3万元/亩的一次性投入支持。支持优质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兼并重组方式盘活低效企业,新增资股份或股权转让占比50%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工业项目集约节约。对亩均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达1.6以上的工业项目,对新建建筑给予25/平方米的一次性投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商工信局

五、附则

1.文件中各项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同级政策支持。

2.集成县内农业、工业、科技、商贸、旅游、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政策40%预算资金,用于推进全县新兴产业培育提质增效,资金池视实际情况逐年予以增加。

3.各政策牵头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同时加强政策兑现审核,确保惠企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每年给予不超过政策兑现总额1%的专项工作经费。

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3年。《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歙政办秘〔202313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虹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5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洪虹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洪虹同志的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歙县人民政府     

2025913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晴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汪晴同志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江小伟同志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职务。

歙县人民政府     

2025913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2025年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完成数

  
同期数

同比增长
(%)

2024年增幅(%)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农业总产值(现价)

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9.2

2.7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96.7 

97.9 

-1.1 

2.8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89440 

86129

3.8 

-7.4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万元

261800 

273915 

-4.4 

3.4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万元

 

 

1.9 

3.2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万元

 

 

-29.3 

-21.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万元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万元

 

 

5.1 

3.2 

外商直接投资

万元

0 

 

-100.0 

1357.1 

外贸进出口总值

万美元

 

 

 

 

外贸出口

万美元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万元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亿元

 

 

 

 

旅游总收入

亿元

 

 

 

 

旅游创汇

万美元

 

 

 

 

旅游接待量

万人次

 

 

 

 

入境游客

万人次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全县用电量

万千瓦时

96656 

90889 

6.3 

9.6 

 其中:工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

60095 

57021 

5.4 

10.5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亿元

522 

476

9.8 

8.7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亿元

388 

369

5.1 

4.2 

 

 

 

 

2025年1-8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完成数

  
同期数

同比增长
(%)

2024年增幅(%)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农业总产值(现价)

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9.0

4.2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96.5 

97.8 

-1.1 

1.2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96328 

92824

3.8 

-6.8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万元

301323 

307396 

-2.0 

2.3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万元

 

 

-0.2 

5.7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万元

 

 

-25.8 

-20.9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万元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万元

 

 

1.2 

4.9 

外商直接投资

万元

0 

204 

-100.0 

1357.1 

外贸进出口总值

万美元

 

 

 

 

外贸出口

万美元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万元

324497 

 

24.5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亿元

 

 

 

 

旅游总收入

亿元

 

 

 

 

旅游创汇

万美元

 

 

 

 

旅游接待量

万人次

 

 

 

 

入境游客

万人次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全县用电量

万千瓦时

113645 

107177 

6.0 

10.7 

 其中:工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

69791 

66358 

5.2 

10.9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亿元

523 

477

9.7 

10.0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亿元

388 

368

5.5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