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民政局解读: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公墓管理水平、深化殡葬改革成果, 进一步规范墓地建设审批程序,规范墓地建设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23〕26号)
《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皖民务字〔2019〕35号)
《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皖民务字〔2025〕13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4月初,县民政局起草了《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初稿)。4月25日向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收集吸纳有效意见9条。5月29日,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与会单位意见。5月30日县民政局根据会上意见修改后,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满后,未收到意见反馈。7月10日,通过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7月15日,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性审查。7月28日,通过县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8月19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送审稿)》。9月8日,经歙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7日正式印发实行。
四、工作目标
为了合理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公墓,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及移风易俗工作,大力倡导绿色惠民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五、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共5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管理、明确工作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主体。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
(二)关于公益性公墓选址。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建设公墓。
(三)关于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标准。明确安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
(四)关于建设要素保障。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需向县资规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资规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使用林地的,向县级及以上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关于管理体制。明确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县发改、财政、资规、林业、市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安葬群体。明确具有歙县户籍或常住歙县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均可安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辖区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特殊群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我局高度重视政策制定工作,通过政策比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大量细致的工作,不断完善政策。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齐抓共管。民政、发改、自然资源、林业、市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树立文明的殡葬新风尚。
七、关键词解释
城乡公益性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而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八、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咨询歙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联系人:方知华,咨询电话:0559-651237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