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的通知.docx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
(一)从居民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需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其原参保地当年12月31日参保状态改为“暂停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并进入待遇享受期内(含在待遇等待期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对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实行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的数据校验,并签署告知书(附后)。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当年度再次参加省内职工医保的,新参保地医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完成新的职工参保登记后,系统默认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
(二)从职工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办理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省内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需要恢复当年居民医保关系的,需先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居民医保参保或重新恢复正常后,原居民医保有未执行的等待期的,需在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参保人需要新旧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衔接时,衔接流程按转入统筹地区政策执行,若因人员流动出现参保当月两地待遇均可享受的,仅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三)关于医保退费。由于参保关系衔接产生的退费需求及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
(一)关于基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追退。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含个人账户支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流程可参照各地市退费流程。
(三)关于特殊情形处理。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领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可申请退费。
(四)关于待遇等待期。领金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按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欠缴医保费的,需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各统筹区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同。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含不限于领金人员的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参保日期、停保日期、最近领金日期、住址、参保地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地行政区划名称等)并提供同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要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
三、其他事项
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有关规定从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跨省参保关系衔接按国家医保局政策及工作部署,积极落实优化。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指导各地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信息技术部门,加强系统改造测试工作,参保人参保变更信息实时交互税务征管系统,提高参保人缴费便捷度。
国家及我省今后出台新政策,本规定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1.告知书
2.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业务流程图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告知书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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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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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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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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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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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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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参保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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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参保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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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1.医疗救助对象等身份是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等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由认定地医保部门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2.参保人在非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会导致属于原参保地享受的医保待遇在新参保地无法享受等风险。 承诺事项: 本人已知晓上述事项,同意医保部门依托系统在完成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登记后自动办理原参保关系暂停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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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已阅知并同意参保地规定的承诺事项,提供情况属实,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原参保地编码、本次参保单位编码由经办机构填写。
附件2
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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