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600328****7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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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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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164号 |
黄山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平台店铺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低于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案 |
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
黄山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店铺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价格低于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2元,上缴国库 |
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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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9 |
2026-9-9 |
2028-9-9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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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5-9-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