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09-00023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9-0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9-09
生效日期: 2025-09-0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购买 农产品 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 进项税额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09 10:5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