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8.4)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021MA****E352 | 方杰 | 身份证 | 3410211992****2973 | 歙市监处罚〔2025〕1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错误标注执行标准的代用茶及标签标注“VA爆棚”果酱产品之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之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尖津品”石榴哈密瓜果酱414包、“食尖津品”香蕉火龙果果酱125包;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0.400000 | 0.038000 | 2025-7-31 | 2026-7-31 | 2028-7-3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尖津品”石榴哈密瓜果酱414包、“食尖津品”香蕉火龙果果酱125包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8-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