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142750/202508-0000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8-04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8-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桂林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8.4)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桂林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8.4)

作者:歙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8-04 09:56 信息来源: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021MA****E352 方杰 身份证 3410211992****2973 歙市监处罚〔2025〕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黄山市**茶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错误标注执行标准的代用茶及标签标注“VA爆棚”果酱产品之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之行为,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尖津品”石榴哈密瓜果酱414包、“食尖津品”香蕉火龙果果酱125包;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上缴国库;                   
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0.400000 0.038000 2025-7-31 2026-7-31 2028-7-31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尖津品”石榴哈密瓜果酱414包、“食尖津品”香蕉火龙果果酱125包 1 三年 341021 2025-8-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