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监管政策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我市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涉企收费监管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二、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均应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公布的《黄山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黄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得在清单和收费政策规定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已命令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
三、向企业收取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在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得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四、向企业收取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合理定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价格等应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
五、严格落实各项涉企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将符合减免和优惠政策的企业排除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提前终止执行或拒不执行。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一律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服务窗口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的收费事项必须合法合规。未经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七、有关重点领域和行业要持续严格落实相关收费政策,支持和培育更多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巩固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成果。
(一)交通物流领域。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不得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等不合理交易条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认真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缩减优惠幅度,不得通过提高“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等方式,变相缩小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范围。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指定救援机构开展清障救援服务,不得强行拖移故障车辆到指定场所接受维修服务,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水电气领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清单管理。除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供电主体要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金融服务领域。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不得违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不得对明令禁止收取的服务项目继续收取费用。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其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开展贷款服务时,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等。
(四)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