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07-00092 信息分类: 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7-28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7-28
生效日期: 2025-07-2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1 词: 农业生产者 销售 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 增值税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关于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28 08:2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