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歙政秘〔2024〕3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以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新安江干流、黄杭高铁、合福高铁、皖赣铁路、徽杭高速、黄千高速、绩扬高速沿线及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歙县天龙县级自然保护区、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歙西国有林场、桂林国有林场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元旦、春节、清明、冬至等重要节假日以及森林火险等级四级(含)以上天气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
四、野外用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法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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