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12-0004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告,DOC,婴幼儿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歙政秘〔2024〕33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865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歙政秘〔202433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以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新安江干流、黄杭高铁、合福高铁、皖赣铁路、徽杭高速、黄千高速、绩扬高速沿线及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歙县天龙县级自然保护区、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歙西国有林场、桂林国有林场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

每年101日至翌年4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元旦、春节、清明、冬至等重要节假日以及森林火险等级四级(含)以上天气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

四、野外用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法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     

202412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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