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142750/202507-0001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执法大队)(食品、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7.1)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执法大队)(食品、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7.1)

作者:歙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09:59 信息来源: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歙县**记冷链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歙县**记冷链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021MA****TW54 赵*玲 歙市监处罚〔2025〕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黄山烧饼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上缴国库;
3.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0.016000 2025-7-1 2026-7-1 2028-7-1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没收涉案黄山烧饼4袋 1 三年 341021 2025-7-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歙县**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歙县**化妆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021MA****PT9R 王*红 歙市监处罚〔2025〕128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①嘉柏俪星皇防晒霜(轻透莹润防晒霜)1盒、②嘉柏俪娇颜鲜亮洁面粉1盒、③嘉柏俪娇颜鲜亮眼霜2盒、④嘉柏俪赋颜多肽弹润眼霜3盒;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5-7-1 2026-7-1 2028-7-1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①嘉柏俪星皇防晒霜(轻透莹润防晒霜)1盒、②嘉柏俪娇颜鲜亮洁面粉1盒、③嘉柏俪娇颜鲜亮眼霜2盒、④嘉柏俪赋颜多肽弹润眼霜3盒 1 三年 341021 2025-7-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歙县**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歙县**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021MA****1EXA 方*英 歙市监处罚〔2025〕124号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铂芙康雅®弹润修护眼部套”(已开封)1套;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5-7-1 2026-7-1 2028-7-1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铂芙康雅®弹润修护眼部套”(已开封)1套 1 三年 341021 2025-7-1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