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食品、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7.1)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歙县**记冷链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歙县**记冷链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TW54 | 赵*玲 | 歙市监处罚〔2025〕1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涉案黄山烧饼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上缴国库; 3.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16000 | 2025-7-1 | 2026-7-1 | 2028-7-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涉案黄山烧饼4袋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7-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歙县**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歙县**化妆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PT9R | 王*红 | 歙市监处罚〔2025〕128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①嘉柏俪星皇防晒霜(轻透莹润防晒霜)1盒、②嘉柏俪娇颜鲜亮洁面粉1盒、③嘉柏俪娇颜鲜亮眼霜2盒、④嘉柏俪赋颜多肽弹润眼霜3盒;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2025-7-1 | 2026-7-1 | 2028-7-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①嘉柏俪星皇防晒霜(轻透莹润防晒霜)1盒、②嘉柏俪娇颜鲜亮洁面粉1盒、③嘉柏俪娇颜鲜亮眼霜2盒、④嘉柏俪赋颜多肽弹润眼霜3盒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7-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歙县**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歙县**健康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1EXA | 方*英 | 歙市监处罚〔2025〕124号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之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铂芙康雅®弹润修护眼部套”(已开封)1套; 2.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2025-7-1 | 2026-7-1 | 2028-7-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铂芙康雅®弹润修护眼部套”(已开封)1套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7-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