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烟花案 |
歙县**烟花爆竹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MA****XY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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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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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5〕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至尊加特林检验备份样5个;2.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上缴国库;3.罚款840元,上缴国库。 |
0.084000 |
0.00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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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 |
2026-3-28 |
2028-3-28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没收至尊加特林检验备份样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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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5-3-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