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05-00123 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5-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医疗保障】关于歙县异地就医起扣标准相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歙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1:24 信息来源:歙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分级诊疗实施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黄人社秘〔2016〕29号: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逐级转诊转院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后,并在规定期限(15日内)转院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计算一次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计算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依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的通知》黄医保〔2023〕71 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执行如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住院第一次住院1000元,第二次住院80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600元;二级医院住院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住院400 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300元;一级医院住院第一次住院300元,第二次住院200元,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住院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