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于2025年4月28日正式印发实施。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响应国家扩大内需战略,歙县结合县域商贸经济基础薄弱、结构分散等现实问题,对原有政策进行整合优化,出台《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过提高奖补标准、规范统计管理、支持数字化转型等举措,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政策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2.《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一)开展调研。歙县科商工信局对2024年发布的《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部分条款激励不足、统计基础薄弱等问题。
(二)组织起草。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商贸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国家政策、企业需求,认真梳理总结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系统思考、前瞻布局、规范操作”的总体思路,组织起草形成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初稿。
(三)征求意见。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1个月,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3月25日向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开投集团等部门征求意见,共提出5条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并与意见提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审查评估。《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审查评估程序。
四、主要内容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送审稿)对原商贸政策和电商集聚方案的“限上”等特定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删除,并对原政策进行合并,规范相关表述。新修订的措施全文结构同原商贸政策一样,分为“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两大部分,并将原电商集聚方案的“政府政策扶持”中所有条款合并至“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新修订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每年申报时另行制定。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
1.支持商贸主体培育。完善县域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量,对县域内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经县级相关部门首次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认定的商贸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年度分档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政策(第1条):推进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的,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月度入限支持10万元,年度入限支持6万元。(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及以上,再兑现3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说明: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1条推进商贸企业培育、第3条鼓励新增商贸主体做大做强、第4条鼓励商贸主体提质增量共三条整合成一条,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
2.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原政策(第2条):推动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且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达到限上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支持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含)以上,再兑现5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
说明: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2条推动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对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在数字化运营、设备更新升级等方面,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原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主体,数字化运营等信息化投入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营业收入规模达500 万元以上的,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说明: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5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进行修改,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
4.支持行业宣传推广。支持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举办相关促销活动,对活动举办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综合其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新认定的示范项目、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原政策(第6条):加大行业宣传支持。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主办的购物节等相关促销活动(含5家以上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与),于活动举办15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可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加各类评选活动并授牌,对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荣誉的,给予省级0.5万元、国家级2万元的资金支持。
说明: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6条加大行业宣传支持进行修改,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
5.支持企业财产保障。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保障企业平稳发展,对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按照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
原政策(第7条):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对限额以上商贸主体、限下样本商贸主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1万元。
说明: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7条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进行修改,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
6.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对入驻歙县电商物流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及物流等服务配套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商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按照招引入驻电商企业数量和经营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原政策:
(1)入驻企业租金补助
入限纳统企业租金补助: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1000 万元、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元、4元、5元的租金补助;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元、4元、5 元的租金补助。
培育有望入限纳统企业租金补助: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零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批发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租金补助。
物流企业补助:对园区招商确定的物流等服务配套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租金补助。
(2)贡献奖补
支持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小升规”,培育一批网络销售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并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对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入限纳统,在政策扶持期内连续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每年对其超出5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园区奖补
园区运营公司按电商产业基地标准建设运营,聚集电商和相关企业10家及以上(直播间10个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公司5万元奖励;园区内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再给予园区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指导入驻园区企业纳入政府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累计超过5家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纳统数据填报半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说明:将原电商集聚方案中的“四、政府政策扶持”中所有条款进行修改,取消“限上”等限制条件并规范表述。同时新增一条条款。新增条款:对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发展的并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惠民消费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徽动消费”等惠民促消费活动。
说明:新增条款。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1.对培育商贸主体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每家商贸主体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支持。2. 商贸主体财务档案、统计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对统计调查人员按照每年0.12万元的标准进行考核给予资金支持;对商贸调查对象按照每年0.2万元的标准进行考核给予资金支持。3. 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最高不超过0.35万元的资金支持。
原政策:
8.对组织申报新入限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申报月度入限企业补助1万元/家;申报年度入限企业补助0.6万元/家。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
1.经统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由统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限上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 0.12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6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提供统计佐证资料的,给予0.2万元补助。
2.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单个生活必需品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2万元,单个重点流通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12万元,单个黄金周数据报送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5万元,商务部系统监测样本企业(同一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0.35万元。
说明:新增内容,将原商贸政策中第(一)部分的第8点关于工作经费补助的条款和第(二)部分的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并规范相关表述。
五、下一步工作
根据《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加大补助内容和标准,全力推进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科商工信局内贸股,联系人:吴凯,联系电话:0559-651031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