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活动: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