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县农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现就做好我县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各乡镇要加大力度宣传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农民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了解掌握保险政策,自愿参加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二、参保品种及期限
特色农产品险:茶叶、菊花、烟叶、中蜂、蛋鸡、肉牛、鳜鱼、中药材、柑橘、食用菌10个品种,各品种每个承保周期为一年,次年续保。
三、保费及财政补贴
1.茶叶保险。保额800元/亩,保费40元/亩,其中:财政补贴75%,农户自缴25%,即财政补贴30元/亩,农户自缴10元/亩。
2.菊花保险。保额1000元/亩,保费70元/亩,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49元/亩,农户自缴21元/亩。
3.烟叶保险。保额1600元/亩,保费96元/亩,其中:财政补贴45%,皖南烟叶公司补贴占35%,农户自缴20%,即财政补贴43.2元/亩,农户自缴19.2元/亩,皖南烟叶公司补贴33.6元/亩。
4.中蜂。保额500元/群,保费30元/群,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 即财政补贴21元/群,农户自缴9元/群。
5.蛋鸡。保额15元/羽,保费1.2元/羽,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0.84元/羽,农户自缴0.36元/羽。
6.肉牛保险。保额8000元/头,保费264元/头,其中:财政补贴80%,农户自缴20%,即财政补贴211.2元/头,农户自缴52.8元/头。
7.鳜鱼。保额2000元/塘,保费140元/塘,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98元/塘,农户自缴42元/塘。(规模经营主体试点)
8.中药材。保额3000元/亩,保费210元/亩,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147元/亩,农户自缴63元/亩。(规模经营主体试点)
9.柑橘。保额600元/亩,保费36元/亩,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25.2元/亩,农户自缴10.8元/亩。(规模经营主体试点)
10.食用菌。保额20000元/亩,保费1390元/亩,其中:财政补贴70%,农户自缴30%,即财政补贴973元/亩,农户自缴417元/亩。(规模经营主体试点)
四、承保对象
为促进我县特色农产品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农户自愿参加保险。10个品种地方特色农产品险承保方案附后。
五、承保要求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承保条件品种全部投保,承保验标时,发现有不足额投保的,不予承保。如在理赔中发现不足额投保的,按参保比例进行赔付。请各乡镇高度重视、认真核准承保人的电话号码,排除空号、外地号、不知情号,以确保承保人信息的准确性。
六、统计上报
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会同联村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精准摸排,认真统计填报《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表》,逐级汇总填报《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汇总表》,于2025年3月5日前将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报国元保险公司歙县支公司(联系方式:6513744)。
七、保费收缴
各乡镇将收缴的保费续保前10个工作日汇至歙县财政局(户名:歙县财政局,开户行: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92924110300000018110003)。汇款请备注保险品种及其对应金额。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表
2.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汇总表
3.10个品种地方特色农产品险承保方案
歙县农险办
2025年2月14日
附件1: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表 | ||||||||
填报单位: | 单位:亩/元 | |||||||
保险品种 | 村组 | 姓名 | 身份证 | 参保数量 | 自缴保费 | 一卡通(社保卡)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字 |
附件2:2025年一季度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基础资料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 单位:元、户 | |||||||
保险品种 | 村组 | 实际种植面积 | 实际种植户数 | 参保面积 | 参保户数 | 农户承担保费 | 经办人电话 | 备注 |
合计 |
附件3
10个品种地方特色农产品险承保方案
一、茶叶保险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播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保险责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冰雹、低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病虫害、草害、鼠害、野生动物损害等生物灾害。
(三)理赔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凡保险茶叶损失率在80%(含80%)以上的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凡保险茶叶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茶叶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茶叶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休眠期 (11月-次年3月底) 保险金额×50%
萌芽、春梢期(采茶期4月 -5月) 保险金额×100%
夏梢期 (6月 - 7月) 保险金额×60%
秋梢期 (8月 - 10月) 保险金额×70%
保险茶叶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二、菊花保险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菊花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播种的菊花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种植菊花的品种在当地试种两年以上;生长正常、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菊花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菊花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由于蚜虫、菜青虫(白粉蝶)、尺蠖(尺蛾)、蛴螬、根际线虫、叶斑病、锈病、枯萎病、根腐病、霜霉病、褐斑病等病虫害造成菊花的减产或绝产损失。
(三)理赔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菊花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期 保险金额×40%
大田生长期 保险金额×6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菊花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三、烟叶保险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烟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烟草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播种的品种符合烟草部门的规定;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内;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烟叶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烟叶不得重复投保。
(二)保险责任
雹灾:因雹灾打断烟茎或打断叶柄造成的损失以及因雹灾所造成的烟叶等级下降的损失;洪水:由于山洪冲击或河水泛滥浸淹烟田,致使烟草作物冲走,埋没或浸淹五天以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致使烟草作物埋没或浸淹五天以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暴雨:由于暴雨致使烟草作物死亡的损失;旱灾:由于旱灾致使烟草作物死亡的损失;风灾:台风、龙卷风或8级以上大风使烟叶、茎刮断或连根拨起造成的损失。
(三)理赔赔偿处理
1.灾害赔付标准按下列不同生长期分段计赔:
烟叶生长期间(烟苗移植大田成活后) |
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10日内 |
10% |
11日~20日 |
30% |
21日~30日 |
50% |
31日~35日 |
60% |
36日~40日 |
70% |
41日~45日 |
80% |
46日~50日 |
90% |
51日~60日 |
100% |
61日~70日 |
90% |
71日~80日 |
70% |
81日~90日 |
50% |
91日~100日 |
30% |
101日~120日 |
10% |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烟叶实际种植面积。
3.保险烟叶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每棵烟株所剩的和已经采收的有效烟叶总数,已达到保险单约定的叶片数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达到保险单约定的叶片数的,则以叶折株后以株折亩计赔(每株烟草有效叶片基数和每亩烟草株数要在保险单中载明)。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最高赔偿金额扣除以前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当期最高赔偿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中蜂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投保养蜂农户的饲养规模达到30箱以上(含);投保的蜂群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蜜蜂饲养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投保时蜜蜂健康无疾病。蜜蜂养殖按照养殖标准进行饲养、防疫和生产,且投保蜂箱应有自行标记或主管部门标记的识别标识。饲养场所位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内
(二)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农药中毒、花粉中毒及其它化学毒物中毒。保险蜜蜂于投保地因蜂螨、黑蜂病、幼虫病、白垩病、囊状幼虫病、腐臭病、下痢病、孢子虫病等疾病、疫病死亡的,且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理赔赔偿处理
每箱赔偿金额=每箱保险金额×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总赔偿金额=∑每箱赔偿金额
损失率=死亡蜜蜂数量/出险时该箱蜜蜂总数量
每箱蜜蜂总数量确定以称重量法或巢框中的蜜蜂数量计算得出。
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描 述 |
参考月份 |
恢复期 |
30% |
蜂王开始产卵更替越冬蜂 |
1-2月 |
发展期 |
50% |
蜂王产卵量增加蜂群发展 |
3-4月 |
强盛期 |
100% |
春末夏初起至早秋养蜂生产 |
5-8月 |
更新期 |
50% |
冬季蜂更替夏季蜂准备越冬 |
9-10月 |
越冬期 |
30% |
蜂王停止产卵蜜蜂越冬 |
11-12月 |
五、蛋鸡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疫措施;养殖场具有正常的养鸡条件和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保险鸡只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体质健康,无伤残,按所在地区畜牧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保险鸡只品种应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珍稀家禽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除续保的保险合同以外,正处在危险状态的鸡只,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禽类疫病。
起赔线:保险鸡只连续死亡超过3日(含3日),且每日死亡数量超过50羽(含50羽)。
(三)理赔赔偿处理
蛋鸡养殖月龄分段赔付标准
月龄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16 |
占每羽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20% |
30% |
35% |
100% |
95%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羽保险金额×蛋、种鸡养殖月龄分段赔付标准×死亡数量×(1-死淘率)
死淘率:5%。
六、肉牛保险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全县所有饲养的肉牛。纳入保险范围的肉牛指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健康肉牛,具备满足基本生长条件的场所和饲草料、能够按畜牧部门规定接种强制性免疫疫苗、佩戴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等条件。投保肉牛时每头牛需提供照片2张,牛只佩戴耳标全身照,耳标打挂(耳标号码需清晰)特写照片,未按照参保条件的不予承保。
(二)保险责任
肉牛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各种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肉牛个体直接死亡等风险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暴雨、暴雪、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淹溺、坠亡、野生动物毁损等;在合同约定养殖区内,发生高传染疫病而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三)理赔赔偿处理
1.若保险肉牛尸体重量<500公斤,按尸重与500公斤的比例计赔,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500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若保险肉牛尸重≥500公斤,按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2.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若保险肉牛尸体重量<500公斤,按尸重与500公斤的比例计赔,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500-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若保险肉牛尸重≥500公斤,按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七、鳜鱼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养殖鱼池为当地农业部门认定的标准池或农户自建池,且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水源充足,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养殖的苗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放养密度适宜;养殖管理规范。
每口鱼池的面积以50平方米为标准。
保险金额=每口鱼池保险金额×鱼池保险数量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死亡的,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旱灾、内涝、野生动物毁损。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养殖鱼池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或内涝,发生漫塘,且超过12小时不能有效排水。养殖鱼池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溃塘程度(出险池长占池周长的比例)在0.5%以上。
(三)理赔赔偿处理
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金:
保险鱼不同阶段最高赔偿标准(元/池)
第一阶段(起保~4个月内)每口鱼池保险金额×40%
第二阶段 (第5~8个月内)每口鱼池保险金额×60%
第三阶段(第9~12个月内) 每口鱼池保险金额×100%
因保险责任第五条导致保险鱼死亡的
1.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20%)至90%时,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口鱼池赔偿金额 = (保险鱼不同阶段最高赔偿标准-每口鱼池保险人已赔付金额)×损失率
损失率 = 每口鱼池平均死亡数量/每口鱼池平均养殖数量×100%
赔偿金额 = 每口鱼池赔偿金额×受损鱼池数量
2.保险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在90%(含90%)以上的,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口鱼池赔偿金额 =保险鱼不同阶段最高赔偿标准-每口鱼池保险人已赔付金额
赔偿金额 = 每口鱼池赔偿金额×受损鱼池数量
八、中药材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含)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管理正常。药材育苗以及间种套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风灾、内涝、雹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倒春寒、冻灾、雪灾、高温热害、旱灾;病虫草鼠害;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理赔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保险中药材损失率在80%(含) 以上为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率100%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100%×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2.部分损失:
保险中药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 (不含)的,按照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3.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至根膨大/茎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根膨大/茎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九、柑橘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种植的果树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生长正常、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果树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
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雹灾、暴雨、风灾、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的减产或绝产;病虫害造成的保险果树的减产或绝产。
(三)理赔赔偿处理
保险果树的损失程度在90%(含90%)以上为全部损失,其余为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按损失程度100%计算赔偿。
果树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开花期 保险金额×60%
成熟期 保险金额×100%
全部损失
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内的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 每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损失面积
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果树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
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每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损失面积 × 损失程度 ×(1 - 绝对免赔率)
损失程度=(1 - 单位面积该果树实际产量/单位面积该果树正常年份三年平均产量)×100%
保险果树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十、食用菌承保理赔方案
(一)参保条件
种植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菌棒采用的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满足食用菌栽培的生长需要;食用菌种植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采用的技术要求;食用菌种植应选择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无污染源和防涝的地块。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雪灾;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鼠害。
(三)理赔赔偿处理
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1.绝产损失:凡保险食用菌损失率在80%(含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100%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凡保险食用菌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
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棒保险金额×受损菌棒数量×损失率
损失率=1-(单位实际产量/单位标准产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