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歙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 研究制定了《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日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工程 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J65 号),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剩余砂石是指在歙县行政辖区江河 湖泊等水域以外范围因歙县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
第二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实行有偿处置。
第三条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产生的剩 余砂石主体,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
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辖区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处置, 一般由 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剩余砂石量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四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需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2)除本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砂石;
(3)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调查剩余砂石量和价值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分类处置。
(1)评估价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
(2)评估价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纳入乡镇政 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公开处置信息。根据报名情况采取公开竞价 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的,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3)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 程使用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的,以评估价和使用工程的 中标造价就高确定,有偿处置;中标造价无相应价格,应不低于 评估价有偿处置。
(4)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使用毗邻乡镇建 设工程剩余砂石,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报请县财政、资规、 建设主管等部门会商研究有偿处置。
(5)流标或弃标2次及以上的可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处置。
(6)以上分类处置未尽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会相关部门单 位会商处置。
第六条公开处置的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等其他方式处置的,需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 将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收入应全部缴入县财 政非税账户,处置所需调查、评估、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费用 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列支。
第八条非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如应急抢险救灾、整治整改、行政处罚(处理)等情形产生的砂石,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行。
第九条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6年10月23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