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03-0007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5-03-03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3-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自然资〔2025〕31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1期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16:40 信息来源: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歙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4年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 研究制定了《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33

 

歙县建设工程产生剩余砂石处置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建设工程 产生剩余砂石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J65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剩余砂石是指在歙县行政辖区江河 湖泊等水域以外范围因歙县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

第二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实行有偿处置。

第三条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建设工程产生的剩 余砂石主体,需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

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辖区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处置, 一般由 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剩余砂石量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其他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第四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需取得相关合法手续;

(2)除本工程自用外仍有剩余砂石;

(3)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调查剩余砂石量和价值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分类处置。

(1)评估价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

(2)评估价在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纳入乡镇政 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公开处置信息。根据报名情况采取公开竞价 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的,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3)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 程使用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的,以评估价和使用工程的 中标造价就高确定,有偿处置;中标造价无相应价格,应不低于 评估价有偿处置。

(4)乡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使用毗邻乡镇建 设工程剩余砂石,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报请县财政、资规、 建设主管等部门会商研究有偿处置。

(5)流标或弃标2次及以上的可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处置。

(6)以上分类处置未尽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会相关部门单 位会商处置。

第六条公开处置的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等其他方式处置的,需在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上 将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收入应全部缴入县财 政非税账户,处置所需调查、评估、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费用 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列支。

第八条非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如应急抢险救灾、整治整改、行政处罚(处理)等情形产生的砂石,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 行。

第九条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61023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