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精神,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需对《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歙办秘〔2021〕20号)进行修订。9月初,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资规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现《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需要进行部分修订。9月中下旬在资规局相关股室研定后,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10月12日至11月11日在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12月17日至12月24日向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均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采纳0条。反馈意见第1条为:建议第三条第三点:“《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应征求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意见。其中,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转让时”修改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转让时”。经研究不予采纳,根据《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为更好促进古城保护工作,此条继续予以保留。反馈意见第2条为:建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第三条第三点征求歙州农文旅集团的意见。经研究不采纳,因涉及不公平竞争。2024年12月26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后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