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精神,我局开展了行业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发现《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歙办秘〔2021〕20号)部分条款不符合现行规定,需予以修订。
二、修订政策依据
1.《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
2.《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
三、修订过程
2024年9月初,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现《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需要进行部分修订。
2024年9月中下旬在经局相关股室研定后,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在门户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收到反馈意见0条。12月17日至12月24日向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均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提出,采纳0条。反馈意见第1条为:建议第三条第三点:“《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应征求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意见。其中,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转让时”修改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转让时”。经研究不予采纳,根据《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为更好促进古城保护工作,此条继续予以保留。反馈意见第2条为:建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第三条第三点征求歙州农文旅集团的意见。经研究不采纳,因涉及不公平竞争。
2024年12月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
四、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框架未变动,未进行大范围修订,仅对少量条款进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三条第3点:“《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产权人先主动向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告知拟转让建筑物相关事宜,由该中心召集黄山徽投集团、文物事务中心及专家论证决定是否启动收储。如不予收储或收储不成功的,产权人可向他人转让,并申请转移登记。”修改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应先征求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意见。”。修改原因:原条文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修改。
(二)将原文第四条中“土地性质、用途由县资规局根据划转文件结合现状确定。”修改为“土地性质、用途由县资规局根据划转文件结合现状确定,可保留划拨方式直接办理转让手续。”修改原因:根据《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将符合保留划拨过户方式予以明确。
(三)将原文第五条修改部分表述,“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改为“不得违规办理”。
五、关键词解释
本意见所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因各种历史原因导致的不动产未能进行登记或当前无法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的问题。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有不解之处,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周沛,咨询电话:0559-653701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