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歙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关于公布歙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关于公布黄山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黄发改价格函﹝2025﹞1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县现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请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歙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歙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1.高速公路:①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②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2.普通收费公路:①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②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5类车50,6类车60,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3.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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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
1.歙县人民医院、歙县中医医院、雄村景区、牌坊群景区、阳产景区、徽州古城景区多景园、新安江山水画廊景区、公路客运站站前广场停车场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定价文件。 2.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超过2小时,按同车型政府定价标准减半收取。 |
皖价法﹝2018﹞17号;歙价〔2012〕104号;歙价〔2019〕3号、发改价格〔2022〕228号;歙价〔2013〕128号、歙价〔2014〕103号;歙发改价格函〔2022〕8号;发改价格〔2023〕527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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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
1.歙州广场、高铁歙县北站站前广场,徽园停车场等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2.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超过2小时,按同车型政府定价标准减半收取。 |
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歙价〔2015〕66号、歙价〔2016〕66号;歙价〔2015〕67号、歙价〔2016〕66号;歙发改价格函〔2022〕8号;发改价格〔2023〕104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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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三、船舶过闸 费 |
|
1.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2.途径江淮运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不分空重载);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船舶的收费标准(元/吨次):重载0.64、空载0.48 |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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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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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10%;二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8%;三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6%;三级以下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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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法〔2018〕17号;黄价字〔2018〕2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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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旅客站务费:一级站1.8元/人•次;二级站1.4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0.5元/人•次。 退票费: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20%计收;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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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法〔2018〕17号;黄价字〔2018〕2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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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 |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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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居民住宅(含新建、已建普通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每户2020元; 2.独栋、双拼、排屋及非居民用户建安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3.残疾人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建安价格按1100元/户收取。 |
黄发改价格〔2020〕2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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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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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24元,县(市)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
皖价法〔2018〕17号;皖价服〔2011〕212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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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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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 费 |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皖价服〔2017〕8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国资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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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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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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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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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 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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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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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
1.城区:①普通住宅多层(无电梯):物业服务等级一级0.7元/㎡.月;二级0.55元/㎡.月;三级0.38元/㎡.月;四级0.25元/㎡.月。上下浮动不超过20%。 ②普通住宅高层(有电梯):物业服务等级一级1.15元/㎡.月;二级1.05元/㎡.月;三级0.9元/㎡.月;四级0.75元/㎡.月。上下浮动不超过20%。 ③非普通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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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法〔2018〕17号;黄发改价格〔2020〕24号;发改价字﹝2021﹞332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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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1.县及县以上医院住院(含部队、民办医院):2.5元/床日。 2.乡镇卫生院住院:1.5元/床日。 3.县及县以上医院门诊:600-1000元/月;县及县以上非医院诊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150-500元/月。具体执行标准由收缴方与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危险废物量确定。 |
黄价字〔2017〕51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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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