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1.10)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歙县新*通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歙县新*通电动车经营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021****MD87 | 张*锋 | 歙市监处罚〔2024〕26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违法所得391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154070元,上缴国库。 |
15.407000 | 2025-1-3 | 2026-1-3 | 2028-1-3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1 | 三年 | 341021 | 2025-1-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