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142750/202502-00028 信息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机构: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1-10
生效日期: 2025-01-10 11:12:1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执法大队)(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1.10)
内容概述: (执法大队)(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1.10) 性: 有效

(执法大队)(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2025.1.10)

作者:歙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1:12 信息来源: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歙县新*通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歙县新*通电动车经营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341021****MD87 张*锋 歙市监处罚〔2024〕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没收违法所得391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154070元,上缴国库。
15.407000 2025-1-3 2026-1-3 2028-1-3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0210921427506 1 三年 341021 2025-1-1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