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8期(总第86期)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宇浩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4年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2024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歙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杜绝因餐厨垃圾造成的动物疫病传播。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由县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由中标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统一发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和时间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收运单位按规定配备专用收集车,采用定时定点和巡回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内餐厨垃圾进行全天候、全覆盖收运。收运的餐厨垃圾统一运至县餐厨垃圾处置中心。
(三)加强餐厨垃圾日常监管。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管档案,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规投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新保中心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环保意识、监督意识。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将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强化工作保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协调联动,共同促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资金保障。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省、市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上级粮食安全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支持县域粮油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支持我县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涉粮经营主体(包括:粮油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储运企业、加工企业、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的其他企业和粮油应急保障网点等)开展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应用绿色储粮技术、特色粮油(含“安徽好粮油”等)品牌打造宣传、产能提升、人才队伍和应急保供能力建设等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资金分配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重点优先扶持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度较高的涉粮经营主体。
第六条 已申报县级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或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上限为5万元。
对当年新购关键粮油储存、加工设备达20万元以上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总额的5%;
对当年主要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升级投入达20万元以上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投入金额的5%。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成功并使用投产的,按当年产品研发、试剂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总额3%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上限为6万元。
第九条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补助。主要对建设优质粮油基地和实施产后服务进行补助。
对优质专用水稻规模种植达100亩以上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的,给予每亩20元补助;
对优质双低油菜规模种植达100亩以上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的,给予每亩20元补助;
对实施产后服务,当年购置烘干、清杂、光电色选、工业机器人和包装自动化等设备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额的5%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对积极申报实施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应用绿色储粮技术补助。对推进“未来粮仓”建设,积极应用低温、氮气和惰性粉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取得成效并得到市级认可的,每项技术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当年培养、引进粮油专业高级技能人才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补助。对自2025年起因动态调整新增纳入的县级粮油应急保障企业、中心和网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保障中心每个补助5000元;粮食供应网点每个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励。主要对经营主体获得专利、新设销售网点、产能提升和品牌创建等进行奖励。
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与产业相关联的国家已授权的技术发明专利并运用的进行奖励,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最高奖励2万元;
对在全国境内新设立并规范运营1年以上的粮油产品直营店、体验店、示范店等销售网点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元/平方米,单个网点奖励上限为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5000元;
对当年工业总产值较上年度提高10%以上的奖励2000元,每再提高10%再奖励1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6000元;
对积极推进“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全年设施设备在线率和数据质量超省市考核指标要求的,每年奖励系统运维资金2000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粮油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认证、知名品牌的进行奖励,国家级名牌产品奖励不超过5万元,省级名牌产品奖励不超过3万元;
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电视、广播等)进行品牌宣传的进行奖励,品牌宣传投入5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每增加5万元再奖励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6000元;
对积极开展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并成功获省局认定授牌的,每个工作室给予3000元奖励;
对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700元、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营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
2.近3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3.近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每年由县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印发通知,组织经营主体申报。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经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县发改委初审,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拟支持名单和金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经县发改委党组会议研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
县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三)受理资金使用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核查与筛选,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
(四)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县财政局 开展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会同县发改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参与项目核查与筛选,会同县发改委确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
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参与项目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经营主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在追回全部扶持资金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在后续专项资金分配中的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动再进行废止或修订。《歙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办秘〔2020〕85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为《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述内容。
二、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三、县住建局(房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社区、乡镇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徽投集团(国资公司)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 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3. 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4. 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5.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 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 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5. 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 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关于申请办法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先到户口所在地各社区居委会咨询,符合条件的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2. 由社区居委会、徽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并经民政局审核盖章;
3. 现住房证明:有不动产权证,但面积不达标的(人均住房18平米以下的)复印不动产权证件;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4.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第2项材料由申请人填写《就业和收入证明》,并经社区、徽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审核盖章,社区、徽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就业和收入证明》上盖章,材料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徽城镇初审、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一年分两批次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到用人单位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学历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务员录用介绍信(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2. 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3. 父母户口证明(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提供父母符合保障条件及未享受保障房证明);
4. 现住房证明: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5.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每季度定期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如单位内申请人员较少的,可由本人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直接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备案。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到工作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咨询,符合条件的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复印件);
3. 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4. 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 现住房证明: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6.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每季度定期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如单位内申请人员较少的,也可由本人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向县住保办直接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备案。
(四)建立申请人收入和资产等状况集中审核机制。县住建局负责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社保、经营、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纳税等状况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户籍、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求助情况,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租金补助;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歙县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起报税、完税信息。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检察院立足保障性住房规范方面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保障性住房常态监督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落实到位。
(五)经集中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住建局(房管中心)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关于分配办法
(一)房源信息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公开。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配,抽签结果向社会公布。抽中房源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后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可以续签,不符合条件的腾退房屋或缴纳市场租金(在城区无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分段计租,60㎡以下的为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左右,同时参考楼层系数修正,60㎡以上部分为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研究确定。
(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等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四)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与管理,及本实施意见中未尽事宜,均参照《办法》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
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 10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2万元。对获评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 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1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黄山市地方标准和本县特色产品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 5万元、2.5 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 PCT 申请获得的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2 万元/每件(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 500 元/件。
6.当年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获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资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优秀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件;运用年限达 10 年、13 年、16 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 0.5 万元/每件、1 万元/每件、2 万元/每件。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给予 0.5 万元/每件补助。对通过验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奖补。
9.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 次质押贴息和补助);以商标权质押贷款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奖励 1 万元/笔。
10.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 2 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 1 万元。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 10%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5 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 500 元经费补助。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11.为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已在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4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2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8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4万元。对在我县设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2.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5 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承诺书;
2.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3.有关证书、公告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对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二年。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9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内企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主要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设备补助、认定达标等事后支持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
1.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
2.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当年符合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按照A、AA、AAA及以上分别支持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支持5万元、10万元。
3. 支持智能化提升。每年度单列3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改造等智能化项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新购置自动化设备、工业软件投资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条件在年度申报实施细则中确定。
4. 支持信息化提升。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一次性支持2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支持1万元。
(三)支持绿色发展重点项目
5. 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支持3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
6. 支持清洁化生产。对列入省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且纳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支持安全水平提升。对首次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的一级、二级、三级工贸企业分别支持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支持企业运营发展
8. 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企业运营管理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9. 支持企业运营壮大。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相关负责人一次性支持6万元、12万元。每入规1户企业,一次性支持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
(五)支持企业素质提升
1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万元。
11.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0万元。
12. 对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一次性支持新产品1万元/个;对当年通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安徽工业精品”认定的产品,一次性支持3万元/个;对企业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所需费用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创业创新、“四基”发展及平台建设
1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各支持3万元。
(七)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14. 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15. 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优秀企业评选及宣传、聘请安全机构或安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16. 县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用于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产业推介及培育等工作。每年度单列经费50万元划转“科技贷”资金池,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支持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与《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复、交叉条款,按照市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3〕17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要求,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积极打造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推动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二、资金预算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支持内容
(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
1. 推进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的,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月度入限支持10万元,年度入限支持6万元。(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及以上,再兑现3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 推动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且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达到限上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支持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含)以上,再兑现5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
3. 鼓励新增商贸主体做大做强。对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在扣除达限标准营收后作为基数,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主体分别按照基数的0.1%、1%、0.5%、0.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4. 鼓励商贸主体提质增量。限额以上商贸主体: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分别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当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分别支持2万元、4万元、6万元。其他规模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支持0.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当年总营收的2.5%的资金支持。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营收累计增幅20%以上且贡献率排名前2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主体,分别支持1万元。
5.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主体,数字化运营等信息化投入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营业收入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的,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6. 加大行业宣传支持。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主办的购物节等相关促销活动(含5家以上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与),于活动举办15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可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加各类评选活动并授牌,对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荣誉的,给予省级0.5万元、国家级2万元的资金支持。
7. 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对限额以上商贸主体、限下样本商贸主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1万元。
8. 对组织申报新入限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申报月度入限企业补助1万元/家;申报年度入限企业补助0.6万元/家。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
1. 经统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由统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限上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12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6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提供统计佐证资料的,给予0.2万元补助。
2. 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单个生活必需品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2万元,单个重点流通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12万元,单个黄金周数据报送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5万元,商务部系统监测样本企业(同一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0.35万元。
四、其他事项
1. 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2.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 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和被统计部门执法查处的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文旅类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主体政策资金优先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商贸专项资金补齐。
5.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6号)和《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歙政办秘〔2024〕41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范围为本县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对首次发生出口实绩,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支持;对当年出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支持。
2. 对首次发生进口实绩,进口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支持;对当年进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支持。
3. 对进出口总额完成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支持。
4. 对加工贸易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二)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5. 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
6. 培育外贸发展产业集群,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
7. 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平台费1万元支持,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支持。
8. 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支持10万元。
9. 对通过开展中欧中亚班列、海铁联运物流业务,年度服务本地进出口企业达20家(含)以上或帮助外贸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超过1000个标箱的综合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三)支持外资企业引进
10. 对有实际到位资金且年度到位外资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支持,超过2000万美元的,支持金额“一事一议”。(制造业类项目提高20%)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1. 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国际机票、人员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金额,其中东盟、日韩、港澳台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给予1.2万元;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澳洲、非洲,单个展会给予1.8万元;欧洲、美洲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给予2.4万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展会支持金额分别提高2000元、4000元、6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12. 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给予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金额,单个证书3000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证书支持金额分别提高1000元、1500元、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政策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六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支持、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条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对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支持: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支持2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的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5%以上的支持4万元。
2. 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 支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基础研究、科技研发,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况予以安排。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4. 对获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省下达资金的5%给予支持。
5.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一次性支持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支持)。
6.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支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支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7.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支持:对购买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10%支持;对购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的,给予5%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支持:排名前5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排名第6-10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对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在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中获省、市级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支持。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0.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11. 对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人的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12. 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13. 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4. 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15.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6. 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17.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九)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18. 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支持我县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第六条 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总额的5%安排科技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由县科商工信局负责支付。
第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对本政策未列出,上级文件明确县级投入金额或配套标准的政策,报县政府研究后另行安排。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科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九条 县科商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和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12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的通知
歙政办〔202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指不涉及新增土地及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实现效益倍增目标,加速产业提档升级,推动工业提质增效走在前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
第四条 建立完善县级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项目库,每年择优实施20个以上投资超1000万元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升级、绿色化转型、高端化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企业扩产增效、转型升级、效益倍增,力争每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5%以上。
第五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技改融资贴息
对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纳入“零增地”技改项目库)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1年期及以上项目贷款用于购置新设备,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1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队”、省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改贴息,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用地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1. 支持企业建设高层厂房。对投资新建3层(含3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在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并取得相关建设许可的前提下改造升级为3层(含3层)以上,且单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技改项目,按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2. 支持企业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对厂房闲置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扩能改造,对在园区内租赁低效闲置厂房的工业企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给予租金支持:单个项目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达到6000元/m2的,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4元/m2的支持;营业收入达到8000元/m2的,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5元/m2的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000元/m2的,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7元/m2的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实现效益倍增
对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实施完成的制造业企业,按项目投产的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部分,分梯次给予一次性支持,以支持企业运营:新增营业收入(较前两年平均值增长部分,下同)2000万元(含)-4000万元(含)的,一次性支持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含)的,一次性支持企业管理团队8万元;6000万元-1亿元(含)的,一次性支持企业管理团队12万元;1亿元-2亿元(含)的,一次性支持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支持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
第六条 同一事项(含同一项目、产值(营收)等关联指标)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支持政策,且与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歙县支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实现效益倍增若干措施(暂行)》(歙政办〔2023〕18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县域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黄山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和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总数各不超过2家(人)。增设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不设提名奖),授奖数一般不超过当届申报组织总数的30%(当届申报各类组织总数不满10家的,则提名奖授奖数不超过2家)。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以及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和上述组织中的个人积极申报。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理论实践水平,共同积极争创黄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提升我县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歙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议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拟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依托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委员会会议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公示(候选)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歙县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组织(个人)确认;
(三)向县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当届计划安排、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当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培训。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个人)开展集中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经辖区(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由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个人),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得分。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高于500分的组织(个人),结合评奖名额,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即为该组织(个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600分)、个人奖和提名奖组织(最终得分须高于550分)的候选名单,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示。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如反馈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奖励资格的,则直接取消,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应函告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被调查组织(个人),并形成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个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15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家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自获奖年度起5年,第5年需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次届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
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申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纳入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踊跃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内容。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个人)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咨询服务活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向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提出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办〔2021〕27号)同时废止。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宇浩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洪宇浩同志任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凌小红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县教育局总督学职务。
免去:
余学武同志的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文物局)副局长职务;
汪华同志的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方远帆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职务;
吴翠花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2024年12月2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洪鹏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洪鹏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吴威浩同志任县双拥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2024年12月28日
2024年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2023年9月增幅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现价) |
亿元 |
|
|
5.5 |
-0.9 |
高技术增加值 |
万元 |
|
|
6.2 |
28.3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 |
万元 |
|
|
-4.0 |
-12.3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
97.6 |
0.7 |
1.8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12229 |
119547 |
-6.1 |
-2.7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94669 |
365756 |
7.9 |
2.1 |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
|
5.9 |
7.3 |
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21.7 |
-7.3 |
工业投资 |
万元 |
|
|
-1.6 |
33.9 |
房地产销售面积 |
平米 |
|
|
-12.0 |
-48.7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亿元 |
|
|
6.3 |
5.8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34680 |
120510 |
11.8 |
0.7 |
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84387 |
75792 |
11.3 |
3.1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481 |
436 |
10.3 |
8.7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68 |
354 |
4.0 |
8.3 |
2024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备注 |
2023年11月增幅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现价) |
亿元 |
|
|
5.9 |
|
-1.6 |
高技术增加值 |
万元 |
|
|
6.3 |
|
20.3 |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 |
万元 |
|
|
0.9 |
|
-11.2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
|
0.6 |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23260 |
127915 |
-3.6 |
|
-7.1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448208 |
399228 |
12.3 |
|
7.4 |
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
|
4.9 |
|
5.8 |
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24.8 |
|
-7.4 |
工业投资 |
万元 |
|
|
-1.1 |
|
26.8 |
房地产销售面积 |
平米 |
|
|
-14.9 |
|
-50.5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 |
亿元 |
|
|
7.8 |
|
3.9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204 |
|
308.0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920156 |
|
5.4 |
|
6.0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48061 |
132913 |
11.4 |
|
1.5 |
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93706 |
84285 |
11.2 |
|
3.6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482 |
436 |
10.8 |
|
7.9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65 |
355 |
2.8 |
|
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