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12-00121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企业,其他,DOC,青少年,其他,监督管理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2-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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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县科商工信局解读:《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歙县科商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5:46 信息来源:歙县科商工信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文件,积极打造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和企业培育,县科商工信局对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其补充政策进行整合修改,起草了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248,起草《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走访相关企业,采纳相关意见;2024914日网站征求公众意见1个月,公示期间无意见;20241012日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纳相关意见。202410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411月通过合法性审查,形成《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送审稿)》。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其《补充政策》进行了整合修改,规范了相关表述,删除了部分重复项目。全文从培育壮大商贸产业集群、规范统计基层基础两大方面进行表述,包含支持商贸主体培育入限、提质增量;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宣传推广;以及支持企业规范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的相关奖补政策。

(一)删除部分

1.删除了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五)条鼓励小规模企业和单位应统尽统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商贸个体向小微企业转型,对个转企后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鼓励零售、餐饮业关联企业整合资源,成立连锁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按照营收规模和增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理由:我县商贸奖补政策额度已经提标。与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1-4条支持方向重复。

2.删除了原《补充政策》第一条鼓励文旅类商贸企业新增入库和第二条鼓励在库限上企业做大做强理由:我县商贸奖补政策额度已经提标。与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1-4条支持方向重复。

3.删除了原《补充政策》第五条加大帮扶力度理由: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删除。

4.删除了原《补充政策》第六条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理由:缺乏政策依据。限额以上企业已有鼓励企业规范财务及统计制度的资金奖补。政策(送审稿)对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提供统计佐证资料的,给予0.2万元补助。

(二)修改部分

1.对原《若干政策》的政策依据、支持范围及部分表述进行了规范修改。将支持范围修改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将原政策中“奖励”表述修改为“支持”。

2.对原《若干政策》第(一)条鼓励商贸企业新增入库中企业月度入限的奖励标准和奖补分两年兑付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将原政策月度入限企业奖励8万元(其中零售业企业奖励10万元),年度入限奖励6万元。(以上奖励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销售额增速达10%(含)以上,再奖励5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奖励。)改为“月度入限支持10万元,年度入限支持6万元。(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及以上,再兑现3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对原《若干政策》第(三)条鼓励新增企业做大做强、第(四)条鼓励在库企业提质增量的奖补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原政策除工贸分离企业外,对当年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

套表”的商贸企业,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营业额)在扣除其上限入库标准额后作为奖励基数。批发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改为“鼓励新增商贸主体做大做强。对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在扣除达限标准营收后作为基数,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主体分别按照基数的0.1%1%0.5%0.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原政策“限上商贸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1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1.5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2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0%15%的,奖励3万元;增速15%以上的,奖励4.5万元。限上商贸的批发业: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2.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3.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0%20%的,奖励3.5万元;增速20%30%的,奖励4.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5万元。”

改为“限额以上商贸主体: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分别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当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分别支持2万元、4万元、6万元。其他规模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支持0.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当年总营收的2.5%的资金支持。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营收累计增幅20%以上且贡献率排名前2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主体,分别支持1万元。”

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政策研究与落实,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工作

根据政策相关规定,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全力推进我县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关键词解释

限额以上商贸主体: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3)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4)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七、政策咨询

如有对《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不解之处,可咨询歙县科商信局外资内贸股,咨询电话:0559-6510317

联系人:胡筱(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