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科商工信局解读: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要求,我局开展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发现2023年度制定的政策中有部分条款不符合现行规定等问题,在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基础上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重点围绕现行国家关于科技创新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补助方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修订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4.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12号)
三、修订过程
2024年9月,拟定《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初稿,2024年9月14日-10月14日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12日召开征求意见会,书面并现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我局根据会议及部门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送审稿)》。10月31日县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11月20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主要框架未变动,支持条款仍为9个方面18项具体政策条款,9个方面为:(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九)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在原政策10条9个方面18项具体政策条款的基础上做了文字上的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理由:不局限于于本县企业。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要求。
将第五条第1项具体政策条款修改为“1.对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支持: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支持2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的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5%以上的支持4万元。”理由:根据市场监管局意见将“奖励”修改为“支持”。
将第五条第2项具体政策条款修改为“2.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理由:根据市场监管局意见将“奖励”改成“支持”;将“填报”改成“首次填报”并调整在“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后面,表述更精准。
将第五条第3项具体政策条款修改为“3.支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基础研究、科技研发,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况予以安排。”理由:删除“我县”,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增加“基础研究”、“资金”,表述更加全面准确。
将第五条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项具体政策条款修改为“4.对获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省下达资金的5%给予支持。”、“5.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一次性支持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支持)。”、“6.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支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支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7.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支持:对购买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10%支持;对购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的,给予5%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8.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支持:排名前5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排名第6-10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9.对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在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中获省、市级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支持。”、“10.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11.对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12.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13.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14.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15.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16.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17.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支持。”、“18.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支持我县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理由:根据市场监管局意见将“奖励”或“补助”修改为“支持”。
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 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总额的5%安排科技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由县科商工信局负责支付。”理由:删除“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包含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活动、产学研活动等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培训、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更简洁涵盖科技工作更多。另根据机构改革文件将“县科商经信局”修改成“县科商工信局”。
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理由:根据安监局修改意见增加当年,便于实际操作;修改部分文字,便于理解。
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 县科商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和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理由: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县科商经信局”修改成“县科商工信局”。
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本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12号)同时废止。”理由:相应调整执行时间和相关文号。
五、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政策研究与落实,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项目评审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下一步工作
根据《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规定,深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加大补助内容和标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七、关键词解释
本《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上级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八、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科商工信局高新技术与创新发展股,联系人:王文明,联系电话:0559-6527670。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