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11-00096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意见,DOC,其他,准入,开办准入 发文日期: 2024-11-20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部门解读】县住建局解读: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县住建局解读: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20 17:28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2013924日我县印发《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319号),在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县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8年以后,为加快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国务院和住建部要求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对属地政府健全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

我县始终站在关注民生和促进发展的双重高度,把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常抓不懈。随着国家大规模公租房建设工作结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由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亟待规范公租房建设、分配、运营等工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起草,2024618日和2024717日两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于2024724日至2024823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结合了我县实际,对细节进行规范完善。20241119日由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租房保障政策,并结合实际,采取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的保障政策,力争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应保尽保,并做好底城镇其他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公租房保障。

四、创新举措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共条,在保留原《暂行办法》准入条件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增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内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推行租补分离政策。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有不理解之处,请咨询歙县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9-6512023,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社区、乡镇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县国资公司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等。

(二)明确保障方式及不得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推行租补分离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鼓励申请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我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三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调整租金补贴发放时间及计划申报。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方式时,实行按季计发,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四)明确提取公积金条件。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等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五)明确放弃管理方式。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