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拟修订)
歙政办〔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要求,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积极打造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推动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二、资金预算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支持内容
(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
1. 推进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的,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月度入限支持10万元,年度入限支持6万元。(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7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及以上,再兑现3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 推动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且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达到限上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支持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10%(含)以上,再兑现50%,如增速未达到10%的,取消第二年支持。)
3. 鼓励新增商贸主体做大做强。对月度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主体,以当年度完成营业收入在扣除达限标准营收后作为基数,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主体分别按照基数的0.1%、1%、0.5%、0.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4. 鼓励商贸主体提质增量。限额以上商贸主体: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分别支持1万元、2万元、3万元;当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分别支持2万元、4万元、6万元。其他规模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收增速达10%及以上的,支持0.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当年总营收的2.5%的资金支持。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营收累计增幅20%以上且贡献率排名前2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主体,分别支持1万元。
5.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主体,数字化运营等信息化投入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营业收入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的,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6. 加大行业宣传支持。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主办的购物节等相关促销活动(含5家以上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与),于活动举办15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可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主体参加各类评选活动并授牌,对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荣誉的,给予省级0.5万元、国家级2万元的资金支持。
7. 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对限额以上商贸主体、限下样本商贸主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1万元。
8. 对组织申报新入限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申报月度入限企业补助1万元/家;申报年度入限企业补助0.6万元/家。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
1. 经统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上商贸主体,由统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限上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12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6万元。限下样本商贸主体当年度按要求规范财务及统计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提供统计佐证资料的,给予0.2万元补助。
2. 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单个生活必需品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2万元,单个重点流通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12万元,单个黄金周数据报送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0.05万元,商务部系统监测样本企业(同一企业)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0.35万元。
四、其他事项
1. 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2.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 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和被统计部门执法查处的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文旅类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主体政策资金优先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商贸专项资金补齐。
5.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3〕6号)和《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补充政策》(歙政办秘〔2024〕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