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中式餐厅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歙县****中式餐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021****J48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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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强 |
身份证 |
342501****281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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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市监处罚〔2024〕300号 |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歙县****中式餐厅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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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
2025-12-11 |
2027-12-11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0210921427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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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年 |
341021 |
2024-12-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所属网点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