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歙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省、市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上级粮食安全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支持县域粮油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支持我县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涉粮经营主体(包括:粮油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储运企业、加工企业、纳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的其他企业和粮油应急保障网点等)开展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应用绿色储粮技术、特色粮油(含“安徽好粮油”等)品牌打造宣传、产能提升、人才队伍和应急保供能力建设等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资金分配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重点优先扶持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度较高的涉粮经营主体。
第六条 已申报县级其他财政专项补助或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上限为5万元。
对当年新购关键粮油储存、加工设备达20万元以上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总额的5%;
对当年主要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升级投入达20万元以上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投入金额的5%。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成功并使用投产的,按当年产品研发、试剂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总额3%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当年补助上限为6万元。
第九条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补助。主要对建设优质粮油基地和实施产后服务进行补助。
对优质专用水稻规模种植达100亩以上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的,给予每亩20元补助;
对优质双低油菜规模种植达100亩以上并通过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的,给予每亩20元补助;
对实施产后服务,当年购置烘干、清杂、光电色选、工业机器人和包装自动化等设备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额的5%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对积极申报实施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的,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应用绿色储粮技术补助。对推进“未来粮仓”建设,积极应用低温、氮气和惰性粉等绿色储粮新技术取得成效并得到市级认可的,每项技术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当年培养、引进粮油专业高级技能人才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补助。对自2025年起因动态调整新增纳入的县级粮油应急保障企业、中心和网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保障中心每个补助5000元;
粮食供应网点每个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励。主要对经营主体获得专利、新设销售网点、产能提升和品牌创建等进行奖励。
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与产业相关联的国家已授权的技术发明专利并运用的进行奖励,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最高奖励2万元;
对在全国境内新设立并规范运营1年以上的粮油产品直营店、体验店、示范店等销售网点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元/平方米,单个网点奖励上限为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5000元;
对当年工业总产值较上年度提高10%以上的奖励2000元,每再提高10%再奖励1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6000元;
对积极推进“智慧皖粮”信息化建设,全年设施设备在线率和数据质量超省市考核指标要求的,每年奖励系统运维资金2000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粮油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认证、知名品牌的进行奖励,国家级名牌产品奖励不超过5万元,省级名牌产品奖励不超过3万元;
对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电视、广播等)进行品牌宣传的进行奖励,品牌宣传投入5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每增加5万元再奖励3000元,单个经营主体当年奖励上限为6000元;
对积极开展粮食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并成功获省局认定授牌的,每个工作室给予3000元奖励;
对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700元、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营主体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
2.近3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3.近3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每年由县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印发通知,组织经营主体申报。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经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县发改委初审,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拟支持名单和金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经县发改委党组会议研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由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
县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编制;
(三)受理资金使用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核查与筛选,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
(四)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县财政局 开展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会同县发改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参与项目核查与筛选,会同县发改委确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
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参与项目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 资金申报经营主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在追回全部扶持资金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在后续专项资金分配中的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动再进行废止或修订。《歙县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办秘〔2020〕8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