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410-0012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公民,通知,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0-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财金〔2024〕127号 词: 金融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歙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14:54 信息来源:歙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县直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歙县金融监管支局,歙县农商行、歙县嘉银村镇银行、县担保公司:

《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财政局    

                                                            20241012日  

 


 

 

歙县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创优金融营商环境,持续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融资支持力度,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更好服务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202317)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二条  县财政从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3000万元设立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将原设立的工业及文旅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整合并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县担保公司加大对我县范围内市场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章  建立行业企业名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全县各行业企业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税融通(亩均贷)、科技贷、园区贷、人才贷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初根据最新掌握信息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工业、农业、文旅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各行业企业名单,并于每年年初推送给县财政局,财政局收集审核后推送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县担保公司,县担保公司要降低担保服务门槛,鼓励企业以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质押等非实物资产抵()押方式设定反担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一、税融通(亩均英雄贷)企业名单由财政局每年根据《歙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要求调整后公示确定。

二、科技贷和园区贷企业名单根据《关于开展园区贷、科技贷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别由县科商工信局和县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由县科商工信局提供。

四、人才贷企业名单根据《歙县人才贷实施方案》,在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黄山市科学技术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公布后,由县委组织部提供。

五、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强村公司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

六、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企业名单由县文旅体局确定。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基金补贴对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县担保公司,主要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和贷款风险补偿。

一、贷款贴息。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给予2%的利息补贴,统计口径为黄山金融监管分局所公布数据,增加额为当年年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减去上年年末余额。

二、担保贴费。对县担保公司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化担保费率1%标准予以补齐。

三、风险补偿。各行业名单内企业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发生不良的,按贷款本金的10%予以风险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由担保公司申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直接放款的由金融机构直接申报。对税融通(亩均贷)、科技贷、园区贷、人才贷等政策的风险补偿条款与本条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县担保公司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根据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要求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

第七条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

1.贴息申请;

2.年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明细表;

3.上年度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担保贴费类:

1.担保贴费申请;

2.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下担保明细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风险补偿类:

1.风险补偿申请;

2.贷款(代偿)项目汇总表;

3.借款及担保合同;

4.依法追偿相关材料(银行),代偿相关材料(担保);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总额控制。

第九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县担保公司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单位,由县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61231日止。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